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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社會撫養費”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05 11:05:41 |
■ 難以服眾的收費理由——到底是誰撫養孩子? 所謂“社會撫養費”者,我們更為熟悉它的前兩個名字,上世紀80年代初期被它稱為“超生罰款”,1994年改名叫“計劃外生育費”,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文統一定名為社會撫養費,2002年9月1日《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57號)正式開始實施。 那麼,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理由是什麼?2002年,國家計生委新聞發言人江亦曼給出的解釋是:“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 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這樣的收費理由,著實難以讓人心服口服。 湛江市的英語翻譯何亞福曾專門寫了一篇《停止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建議》,文中他連提十大質疑:難道超生嬰兒所使用的“社會公共資源”是社會免費提供的嗎?丁克家庭連一個孩子也沒有,為國家節省下的那部分“社會撫養費”,國家是否應該返還?農村家庭有一兒一女,先生女後生兒,就不算“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但先生兒子後生女兒,為何就“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 《投資者報》助理總編輯勾新雨也曾一針見血地指出:“社會撫養費本身的理由就不成立,中國又不是像北歐那樣的高福利國家,甚至不像俄羅斯等國家,對小孩都有奶粉等補助,中國的小孩絕大部分都是家庭自己承擔撫養支出的,政府既沒有盡到社會撫養的義務,社會撫養費又從何而來。” 何況,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並非僅限超生者,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未經審批再生育、不夠間隔期再生育等行為,也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然而實際上,這些程序違法的生育並未導致實際生育數量增多,也沒有帶來社會投入的增加”,有基層計生工作人員如是說。 有關部門在徵收社會撫養費時,或許應捫心自問下:這個社會到底撫養了普通民眾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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