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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把握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穩定的平衡

http://www.CRNTT.com   2014-04-18 08:29:43  


 
  三、更好地把握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平衡

  文章認為,中國金融市場發展仍處在“新興加轉軌”的階段,金融監管部門不僅肩負著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同時還面臨著推動金融創新、促進經濟金融良性互動可持續發展的任務。這兩種角色之間既存在一定衝突,也具有內在一致性。監管者應當把握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平衡,做到鼓勵與規範並舉,培育與防險並重。

  金融機構要在金融創新中踐行四項原則。一要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這條主線。將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有效金融需求作為創新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防止監管套利或者金融業自我循環。二要把依法合規和穩健經營意識貫穿到金融創新的全過程。在創新中要做到“心中有法,行為有度”,遵循良好的監管要求和會計標準,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會計記賬和風險管理。三要與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相匹配。金融機構應在自身風險管控能力範圍內開展金融創新,要充分識別和管控新產品新業務可能帶來的風險,發揮好風險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切實承擔起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四要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金融創新產品的結構應當清晰易懂,信息披露應當真實全面,有利於消費者充分認識風險和維護自身權益。

  監管者應不斷提高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效能。金融監管的規則一般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而確立的。金融創新由於具有不同於傳統的新業態、新特征,往往難以被現有的監管規則框架所涵蓋,對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對金融創新的挑戰,監管者既要簡政放權,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更要針對金融創新的風險特征,不斷改進監管工具手段,健全審慎監管標準,加強持續監管。完善相關風險監管指標體系,擴大風險監測範圍,提高對複雜創新金融產品、模型評估、系統性風險等領域的專業監管能力。

  積極探索動態監管框架。對於新的金融業態,監管者應當及時全面深入分析其商業模式和風險特征,把握好監管的邊界,在風險可控基礎上確定對金融創新的適當容忍度。監管者應持續評估金融創新的發展態勢、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採取不同的監管方式並動態調整,構建多層次、富有針對性和有效性的監管框架。既留有適當的試錯空間,為金融創新提供正向激勵,避免抑制銀行的創新自主性和靈活性;又在全局上做到心中有數、心中有度,確保風險可控。

  關注金融創新的系統性影響,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對於金融創新,不僅要從單個機構的視角來看待其風險特征,還要跟蹤風險傳染鏈條,分析風險外部性。實踐表明,金融創新越活躍,金融市場越發達,就越要加強跨部門的金融監管協調。當前很多金融創新產品具有跨市場跨行業特征,金融監管者應保持高度的風險敏感性,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協調。做好系統性風險的監測預警,及時採取必要監管行動,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隱患。

  嚴肅市場紀律,嚴格查處金融創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金融創新應建立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不能超越法律和監管的“紅線”。監管者應當維護良好市場秩序,防止違規監管套利,嚴厲查處創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督促銀行合規創新。對於不合規的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機構必須及時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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