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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論台獨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第二,指派辯護。依據《法律援助法》第25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93條的規定,缺席審判案件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依據《意見》第19條第2款的規定,“台獨”頑固分子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台獨”頑固分子及其近親屬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准許,但“台獨”頑固分子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五日以內另行委托辯護人;“台獨”頑固分子及其近親屬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與《刑訴法解釋》第601條第2款和第3款、《刑訴法解釋》第50條第2款的規定一致。

  4. 缺席的“台獨”頑固分子其近親屬享有參加訴訟的權利

  依據《刑訴法解釋》第602條的規定,缺席的“台獨”頑固分子其近親屬可以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第一審開庭前提出參加訴訟的申請,並提供與被告人關係的證明材料,由法院及時審查決定;有多名近親屬的,應當推選一至二人參加訴訟。依據《刑訴法解釋》第603條的規定,缺席的“台獨”頑固分子其近親屬參加訴訟的,可以發表意見,出示證據,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等出庭,進行辯論。

  5. 缺席的“台獨”頑固分子及其近親屬、辯護人享有上訴的權利

  依據《意見》第20條的規定,缺席的“台獨”頑固分子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缺席的“台獨”頑固分子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此外,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與《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的規定一致。

  6. 缺席的“台獨”頑固分子到案後的處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5條的規定,如果“台獨”頑固分子在缺席審理過程中到案(包括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法院應當重新審理;如果在缺席判決生效後到案,法院應當將“台獨”頑固分子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台獨”頑固分子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台獨”頑固分子對缺席判決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重新審理。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進行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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