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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論台獨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 |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
其四,對於國家統一後的制度安排,該法第5條第3款作出了規定:“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這為統一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奠定了法律基礎。 所以說,《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促進和維護國家和平統一的法律,更是堅持“一國兩制”、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將中央的對台工作大政方針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為反“獨”促統政治責任和使命要求提供了重要遵循,特別是在第8條給“台獨”分裂勢力劃定了紅線。 基於《反分裂國家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如果說《反分裂國家法》所規定的反“台獨”措施針對的是台灣當局等“台獨”分裂勢力,那麼《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與《反分裂國家法》聯動可作用於作為“台獨”分裂勢力一員的“台獨”頑固分子的處罰上,就更為具有可操作性了。 眾所周知,依據《憲法》第28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要懲辦的規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遏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作出了相關規定,形成了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法律制度體系。《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相關罪名,其中除與《意見》相關的第103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外,還包括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罪名。顯而易見,《意見》中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屬於《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最嚴重的罪名之一,也意味著《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不僅適用於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而且也適用於“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意見》附則第21條所規定,《意見》也可以參照適用於“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就兩院三部而言,《意見》指出應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發揮兩院三部職能作用體現在,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和第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作出刑事判決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依法保護“台獨”頑固分子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和第20條等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依法批准或決定逮捕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台獨”頑固分子,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提起公訴,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行使法律監督權(如提出抗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報請核准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依據《國家安全法》第4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搜集“台獨”頑固分子分裂活動的情報信息,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等職權;依據《法律援助法》第5條和第12條的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指導、監督“台獨”頑固分子的法律援助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設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台獨”頑固分子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審查“台獨”頑固分子的法律援助申請,指派人員為“台獨”頑固分子提供法律援助。下文將作出詳細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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