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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論台獨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 |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
分裂國家罪的客觀行為是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分析如下:第一,“組織、策劃”是分裂國家的預備行為,體現出分裂國家犯罪的組織性,如基於分裂國家的目的設立相關組織、召開會議籌劃相關活動等。依據《意見》第2條第1款的規定,在“台獨”分裂活動中,“組織、策劃”主要是指“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例如,台灣居民楊智淵夥同他人成立“台獨”非法組織,在大陸和島內策劃實施“台獨”分裂活動,已於2023年4月以涉嫌分裂國家罪被批准逮捕。 第二,“實施”是指分裂國家的具體行為。“台獨”分裂活動可以分為“法理台獨”和“事實台獨”。“法理台獨”是指通過“公投”或者制定、修改或解釋台灣地區有關“規定”,企圖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事實台獨”具體表現為“倚外謀獨”“以武謀獨”“文化台獨”“歷史台獨”等“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③ 《意見》第2條第2款明確將“法理台獨”規定為分裂國家罪的客觀行為之一,即“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近年來,民進黨當局在修訂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時,採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政府”“中央機關”等措辭,僭越行使國際法中主權國家的專有職權,企圖漸進地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大陸司法機關可以依法對民進黨當局相關負責人以分裂國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意見》第2條第3款規定了“倚外謀獨”“以武謀獨”作為分裂國家罪的客觀行為,即“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例如,民進黨當局在台灣地區有關“規定”中明確遵守部分衹有主權國家才能締結的國際條約,妄圖通過單方落實國際條約來獲得身份上的國際認同。再如,民進黨當局多次向美國購買武器及相關服務。近日,美國國務院又批准了約3億美元的對台軍售。又如,民進黨當局接待竄訪台灣的佩洛西、台灣所謂“駐美代表”參加拜登的就職典禮等,支持台灣對外進行官方往來。參與上述事件的“台獨”頑固分子依法應受到分裂國家罪的刑事處罰。 《意見》第2條第4款規定了“文化台獨”“歷史台獨”等“事實台獨”作為分裂國家罪的客觀行為,即“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例如,民進黨當局為實現“台獨”的政治目的,制定或修訂課程綱要,將台灣的歷史從中國的歷史中獨立出去,實施所謂的“去中國化”教育。④涉事的“台獨”頑固分子依法構成分裂國家罪。 另外,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客觀行為是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煽動”是指以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鼓動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實施分裂國家行為,⑤如書寫分裂標語、散發分裂傳單、發表分裂演說等。⑥依據《意見》第7條的規定,在“台獨”分裂活動中,“煽動”是指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等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例如,賴清德在“5·20”講話中大肆宣揚“台獨”分裂謬論,惡毒煽動兩岸對立對抗,鼓噪“倚外謀獨”“以武謀獨”,應當依法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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