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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論台獨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綜上,《意見》為兩院三部發揮其職能嚴懲“台獨”頑固分子明確了法律依據,特別針對“台獨”頑固分子具體實施《刑法》第103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最為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犯罪活動,在準確認定犯罪和正確適用程序等方面,提供法律適用意見,成為依法嚴厲打擊“台獨”頑固分子的利器。

  二、《意見》為兩院三部準確認定“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提供指引

  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規定在《刑法》第103條中,內容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意見》明確了“台獨”頑固分子觸犯《刑法》第103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基於刑法學理論而言,包括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一)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犯罪客體:國家的統一

  從歷史事實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再到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等,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清晰。這也為我國《憲法》和法律所確認。《憲法》序言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反分裂國家法》第2條規定,“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國家安全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意見》在總體要求部分的第1條中重申了一個中國原則:“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台獨”頑固分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統一。具體表現為通過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謀求國際社會的承認,阻撓國家統一進程,從而危害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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