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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重啟“憲改”會否走偏?

http://www.CRNTT.com   2018-07-30 00:29:51  


表2:七次“修憲”對台灣政治體制影響簡表。
 
  倘若我們將1946年“憲法”和七個“憲法”增修條文做對照分析,可以清晰地發現,“憲法”關於政治權力配置的章節幾乎全被修改,各個政治部門的具體修改情況,參見下表。

  表2:七次“修憲”對台灣政治體制影響簡表。
  資料來源:周葉中、祝捷著:《台灣地區“憲政改革”研究》,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56頁。

  由上可知,台灣地區進行的七次“修憲”,其主要涉及領域是“國民大會”、“總統”、“立法院”、“行政院”和“司法院”;對“監察院”和“考試院”的改革,除第一、二次有所涉及外,此後的幾次“修憲”幾乎沒有再涉及;省級權力配置雖僅涉及兩次(即第二次和第四次),其中,第二次涉及的是將省規定為地方自治團體,規定省長和省議員直選,實現了省自治法制化,但第四次則是對省級建制的精簡,其變化速度之快和幅度之大,實非“憲法”的穩定性特徵所能承受。〔1〕從整體來看,七次“修憲”後的台灣政治體制,尤其是“中央政府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主要體現在“國民大會”虛化與廢止、“總統”重心化、“行政院”幕僚化、“立法院”實權化、“司法院”獨立化、“考試院”邊緣化、“監察院”準司法化七個方面。通過七次“修憲”,台灣地區原有的“憲政”架構已經被打破,但新的“憲政”架構目前尚未形成。〔2〕

  就結果來說,七次“修憲”進一步奠定了台灣地區政治民主化的基礎,但其缺陷與負面後果也非常明顯:一方面,此輪“憲改”是一項不徹底的“未竟工程”,留下了很多制度缺陷;另一方面,“憲改”使得台灣當局的政權日趨本土化,對兩岸關係尤其對一個中國框架產生了嚴重衝擊。

  二、新一輪“憲改”的背景與推力

  儘管台灣的“修憲”因高門檻而被束之高閣,但社會各界對“修憲”的呼聲並沒有停止。2014年3月太陽花學運後,各公民團體和民進黨開始呼籲重啟“憲改”,進行第八次“修憲”。2015年3月26日,“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並首次開會,三名國民黨“立委”和兩名民進黨“立委”共同擔任“召集委員”,兩黨“立委”都爭相提出自己的“修憲”方案。2015年5月初,兩黨為了趕在2016年“大選”時表決“修憲”草案,匆忙拋出各自的“修憲案”,國民黨的“修憲案”被稱為“3合1加1”,包含18歲選舉權、不在籍投票、3%政黨票門檻和“閣揆”同意權四項議題,並要求前三者一起討論一起通過;民進黨的“修憲案”被稱為“4加1”,包含18歲選舉權、降低“修憲”門檻、廢除“兩院”、公民社會權利“入憲”和3%政黨票門檻五項議題。然而,由於民進黨不答應國民黨“包裹表決”的要求,而國民黨也反對先通過具有共識的18歲選舉權和3%政黨票門檻,“立法院黨團”就“修憲”問題而展開的協商於2015年6月16日破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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