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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與政治糾纏 兩岸法律障礙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0:29:35  


李桐豪
 
  其次,在WTO的規範之下,會員簽訂FTA後必須進行通知,而過渡協定即使並非一個完整的FTA,GATT第24條仍然要求會員要遵守通知的義務。基本上台灣與中國大陸若簽訂兩岸經貿協定,不管將來的形式名稱是什麼,都必須要符合WTO通知會員的義務,應進行通知。

  通知之後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目前WTO針對FTA不做實質的審查,但兩岸均需提出與協議有關的事實報告,主要應陳述ECFA裡到底包含什麼內容;雖然WTO對於FTA內容尚未發展到實質審查,但是WTO架構下的RTA委員會已針對未來朝向對於FTA進行實質審查的可能性與方式有所討論。

  雖然WTO杜哈談判的進展並不樂觀,因此短期內實現對FTA進行實質審查的結果幾乎是不可能;然而,在此情況下,我們是不是就可以單純地用不對等的方式,只提出要求而不給予、或者不符合涵括大部分貿易或大多數行業別的實質規範來簽署兩岸ECFA?這些不符合WTO義務的內容,在WTO場合實際上還是有可能會受到其他會員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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