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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保釣論述如何找到共同點?

http://www.CRNTT.com   2013-07-06 00:11:19  


張亞中
 
  從邏輯上來講,這條疆界就是確定了,但是1991年德國統一之後,波蘭要求統一後的德國再簽一次協議,以確定該疆界。不只如此,在“2加4”(東德、西德、美、蘇、英、法)的會談時,再次確立這條疆界。“2加4”條約的簽訂,才算是德國真正的戰後和平條約,以前只是東德或西德簽的條約,也只能代表東德與西德政府,而不能算是德國簽的。

  德波劃界事的經驗用在兩岸,要瞭解,只有兩岸未來在統一後,或兩岸共同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中日之間的和平條約才算真正搞定,也才真正地完成戰後中國與日本的政治安排。

  這是在國際法與政治上非常重要的概念,今天台北與北京的政府分別在1952與1973年簽署的和約,但是在整個二次大戰的政治安排上還沒有完全解決。特別在兩岸問題上,日本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正式道歉與對歷史的懺悔,包括其政治人物參拜靖國神社。即使兩岸政府迄今均已同意日本不需要戰爭賠款,但是德波疆界的經驗顯示,未來的中日和約仍有自主的討論空間,戰爭賠款並不一定已經解決。

  剛才也提到琉球問題,美國單方面地處理琉球問題並不合乎戰後的共識。是按照國際法與正當性,琉球問題的解決方法應該是(1+1)+3+1+1,“括號一加一”表台灣與中國大陸,括號代表一體;“三”代表英國、蘇聯、美國;另外“兩個一”分別是日本與琉球,日本是戰敗國,琉球是當事者。這種兼顧國際法與琉球人民意願在內的處理方式,才是完整的處理了二次大戰後的政治安排。當然,最後的處決結果,琉球有可能還是自願歸屬於日本。但是經過這個法律程序,在政治論述會更完整、合理,在過程中,琉球人也可以透過自決權,充分爭取自己的權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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