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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AI生成內容難獲著作權法保護

http://www.CRNTT.com   2025-05-04 00:02:45  


 
  隨著20世紀語言學的轉向,符號系統的能指和所指的關係被切斷,語言的意義和解釋都不再固定,主體也被徹底消解在語言中。後現代主義對主體性的質疑和批判也與彼時的社會環境有關。兩次世界大戰,尤其是“二戰”給人們造成的精神衝擊,加劇了社會對傳統價值觀以及人之意義的懷疑。〔35〕法國巴黎的“五月風暴”促動了社會對權威制度及其意義的反省,巴特的《作者之死》便在這一年登上歷史舞台。巴特認為作者的能力是“混合各種寫作”,文本的意義取決於讀者而非取決於作者。〔36〕福柯在《作者是什麼》一文中指出作者在寫作中被逐漸消解,“要瞭解作者,那就要通過他不在的獨特性和他與死亡的聯繫”。〔37〕福柯認為作者之生需要作者之死,呼應了海德格爾關於存在與死亡的關係哲學。解構主義宗師德里達在消解符號表達的“中心”概念之際,直接宣告了主體的終結。〔38〕能指的背後仍是能指,意義是無窮無盡的、變化多端的闡釋。沒有永恒的真理,也沒有在場的主體。

  主體看似在後現代哲學中消亡了,實則迎來了別樣的新生——通過不在場而維持其在場。解構主義的精神內核不是對意義和體系的破壞,而是“分析”,通過“分析”方能發展多元的闡釋。〔39〕在創造論的意義上,作者是在場的中心,其主體性體現於其創作個性與獨特的藝術風格。〔40〕一旦創作完成,作者中心便被作品中心所取代。衹有將作品從作者手中解放出來,作品才可以通過多義的解釋發展出更多的作品,一部原作品之上方能產出無數的衍生作品。所以作者之死的實質是作品(文本)中心替代論,是對作者的作品解釋權和控制權的剝奪。〔41〕雖然作品的解釋和發展空間被拓寬,但這些解釋和發展都無法剝離自身與原作品之間的聯繫,本被消解的主體卻無時無刻不體現其在場,原作品的地位反而從某種程度上被拔高了。相應的,作者的地位也通過其不在場被拔高了。所以英國文學評論家布雷德伯里(Malcolm Bradbury)指出:“在後現代文學批評語境下,‘作者’面臨尷尬而矛盾的處境。一方面,作者僅被視為無盡的文化互文性網中的一個交叉點,因而作者的地位陡降;另一方面,當代寫作突顯了文學藝術與作者個性之間的密切關係,作者的地位又得到了捍衛。”〔42〕

  四、現階段人工智能不具有主體性

  世界上第一部現代著作權法《安妮法案》(1710)的序言部分指出,除了防止未經許可而使用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外,該法案還鼓勵受過教育的人們編寫有用的書籍(“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ed men to compose and write useful books”),〔43〕體現了著作權法鼓勵創造的宗旨。主體是獨創性的來源,所以衹有主體才能創造。人工智能衹有在具備主體性的前提下才能談論其生成內容是否具有獨創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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