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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AI生成內容難獲著作權法保護

http://www.CRNTT.com   2025-05-04 00:02:45  


 
  美學在探究人工智能主體性問題的同時也在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為何具備美感以及這是一種什麼意義上的美感。美學界目前不認為人工智能具有主體性。學者趙錚郈指出,藝術是人的精神成果,因而美“永遠是人的傑作”。〔44〕創造包含了人的意志、情感與動機等心理因素,〔45〕是一種能動的、自主的行為。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過程體現了其被動性和無意識性,人工智能也無法準確地表現人的情感。〔46〕作品的創造性不單純源於個體的審美衝動,還源於個體所深受的“社會歷史語境”的影響,〔47〕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高度依賴人類的創造成果,其本質是一種脫離社會語境和歷史底蘊的“製造”。人工智能無法像人一樣作出突破程式的審美判斷,不具備“反思性的判斷力”。〔48〕有觀點指出:“人工智能的水位可能先要淹沒的,就是書寫和設計等想象中的人類高坡。”〔49〕然而人工智能生成的“書寫”和“設計”主要體現為形式之美,即其“創造力”主要體現為組合形式的能力,而非基於自主意識進行的創造,因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既不具備真正意義上的獨創性,也不屬於實質意義上的作品。〔50〕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美感是“基於美學系統的建模方式與具體感覺數據的結合”所產生的模仿人類美感的效果,〔51〕與人類心靈產生的美感不同。

  法實務界目前不承認人工智能的主體性。除了我國,美國、英國、歐盟、澳大利亞、新西蘭、愛爾蘭、印度等國的司法實踐亦未認可人工智能的作者身份。〔52〕依據文義和體系解釋,我國《著作權法》(2020)規定的作者應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53〕而在沒有直接規定作者範圍的法域,相關司法裁判也確立了人作為創造者的立場。〔54〕

  然而法學界在人工智能的主體性問題上頗有爭議。不支持賦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學說可以概括為“意志(意識/思想)說”,其主要觀點是:自由意志是人成為法律主體的根源,創造是對人之意志的反映,人對自己認識的不完善性決定了人不能對人工智能的主體意識下定義,所以人工智能不具備自我意識,只能成為人支配的對象。〔55〕思想是作品的靈魂,作品應滿足“最低限度的思想的基礎要求”。〔56〕人類智慧與人工智能截然不同,那些認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因為算法設計或訓練、或因為人類操作而具有創造性的觀點模糊了“機器自主生成”與“機器協助生成”的邊界,而人工智能缺乏創造所需要的動機、理解、意識、直覺、靈感與反思。〔57〕即使依據指令,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也不能完全反映指令發出者的意志,使用者“不能直接決定構成內容的表達性要素”,〔58〕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並非人類以之為工具所進行的創作。〔59〕此外,人工智能也因缺乏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無法成為作者。〔60〕“意志說”的一個分支是“創作意圖說”,該學說認為創作意圖在著作權法上具有獨立於獨創性要件的意義,體現了作者創造作品的內在價值,是“創作過程中能夠體現人類智力的核心要素”,也是排除對動物“創作”、盲人拍照等缺乏內在要素之內容保護的根本原因。〔61〕創作意圖說堅持作品反映作者思想,認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應當是主體與客體相結合、統一的過程”。〔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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