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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與政治糾纏 兩岸法律障礙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0:29:35  


 
  ECFA實質議題只有早期收獲條款以及提供未來兩岸交流與經濟合作的法源依據

  第二,基於建立關稅同盟、或是建立進一步的經濟整合,WTO體諒會員建立該等經濟整合併非一蹴可及,因此容許以FTA或關稅同盟為最終目標的過程當中,透過“過渡協定”(interim agreement)的方式來達成該目標。而“過渡協定”在各國實踐的結果之一,即有有採用“架構協定”的模式,亦即台灣政府所提出的Framework Agreement架構協議的概念。這個概念並非我們獨創,實際上是已有部分國家實踐後的經驗為我們所用,譬如東盟跟中國、韓國、日本,都簽了類似的架構協定後,在該基礎上再繼續進行後續貨品與服務貿易FTA的協商與簽署。

  架構協定並非是一個完整的FTA,只是代表締約者之間希望朝向最終FTA目標前進所使用的法律文件。這個法律文件應該包含哪些內容?據瞭解,這個架構協定主要的實質議題,只有早期收穫條款,就是涉及到貨品關稅減讓與服務業市場開放的部分,除此之外,其他項目都是宣示性、原則性的文字。

  對台灣來說,這些宣示性、原則性的文字只代表,將來當兩岸要針對經濟項目進一步合作時,我們有一個更明確的時程;也讓行政部門有法源依據來進行日後經濟合作的準備工作。譬如我們要進行投資保障協議,我們什麼時程要開始展開談判,基於要談判這件事,我們要先成立投資保障協定的談判委員會,授權給行政機關,使其擁有法律依據著手進行部會間的協調。所以,基本上ECFA對於台灣的意涵,就是讓兩岸交流與合作事項安排,以及後續貨品關稅減讓或服務貿易市場開放的談判,奠立明確的法律基礎。

  另外,涉及到實質市場開放的早期收穫部分。剛剛幾位先進提到,早期收穫部分涉及到貨品關稅減讓與服務業市場開放。特別是關稅減讓的部分,其涉及到修改關稅稅率的法律案,必須送交由“立法院”進行審議,因此ECFA簽署後送交“立法院”審議時,將是另一個實質上對台灣產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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