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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與政治糾纏 兩岸法律障礙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0:29:35  


 
  至於司法互助部分,基本上不是WTO管轄的事項。

  歸納以上的說明,所顯示的重點就是,縱使兩岸關係極為特殊,但兩岸為WTO會員此一不爭的事實,使兩岸在從事交流時,對於只要屬於WTO有所規範的項目,都應是兩岸應當注意並予遵守的WTO義務。

  李桐豪:對ECFA前景感到悲觀

  對於ECFA議題,經過諸位的討論後,我愈覺悲觀。原因是我們還沒搞清楚要用甚麼樣的模式去談?當基本模式都不清楚的時候,如何向人民交代?難怪人民會搞不清楚,社會會紛亂,反對的意見這麼大。爭端出現了,政府怎麼處理?有退場機制嗎?

  我來說明一下反對的意見是怎麼看的。當然它可以提高到政治上的位階,涉及一國兩制、一中原則等敏感問題;也牽涉到先簽後審、或先審後簽、“立法院”與行政部門的爭議。

  還有,明明兩岸關係是次WTO的會員關係,瞬間要變成超RTA、超WTO的會員關係,這中間跳躍的層次很大。用WTO模式來思考的人,也會提出疑慮,我們到底要怎麼做?

  當然這也牽涉到今天政府策略,國民黨與民進黨在這個問題上的策略是有差異的:民進黨主張台灣與其他國家簽FTA,而國民黨則認為要與中國大陸簽ECFA之後,再跟其他國家或區域簽訂類似ECFA的協議。但反對的人則會說不可能,認為台灣與大陸簽ECFA之後,就不會與其他國家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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