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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聯合搜救演練突破當年“公務船”禁忌

http://www.CRNTT.com   2012-09-04 08:36:38  


 
  由於就在演練期間,馬英九再次強調不會在南海諸島及釣魚島問題上與大陸合作,故而這次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就使人產生遐想。誠然,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與兩岸合作“保釣”議題,不可相提併論。前者是屬於內政事務及民事項目,實際上台灣方面是由類似於大陸的海上邊防武警的“海巡署”為主練方,而“海巡署”的前身主要是屬於“內政部”的“警政署”的“保七總隊”;而大陸方面則是由交通運輸部出面;而後者則是抗禦外敵入侵、保衛國土的國防事務。不過,這次演練仍然出現了幾個重大的突破。

  其一、突破所謂“海峽中線”。由於演練地點是在廈門、金門海域,就必然是在所謂“海峽中線”以西海域。儘管金門海域傳統上也是由台灣方面管理,但在搜救演練過程中,台灣方面的艦艇必然會使用到大陸管理的海域,而大陸的直升機也必然會飛到台灣方面管理的海域的上空。

  其二、大陸方面的官員登上了台灣官方的“台南艦”,參與指揮。儘管雙方都戴上了民間組織的“白手套”,但卻創下了大陸官員首次登上台灣官方艦艇的紀錄。既然是對等,或許在下次演練時,由大陸方面作東,台灣“海巡署”的官員也將登上大陸的指揮艦。

  其三,這次參與演練的雙方船機,全部都是“公務船”、“公務機”,而非民間船隻和民航機。

  這就使人想起了在李登輝時代,導致海峽兩會談判失敗的“公務船”及“海上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實際上,在一九九三年四月的“汪辜會談”中,雙方簽署的《汪辜會談共同協議》,確定在本年內,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民的遣返及相關問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等議題,進行事務性協商。在隨後的六次副秘書長會談和兩次“唐焦會談”中,先後就多項問題達成共識。一九九五年一月下旬,兩會第七次副秘書長事務性協商和第三次“唐焦會談”在北京舉行,雙方幾經談判,最後在“劫機犯遣返”、“偷渡客遣返”兩項議題上, 由於海協會提出“一項協議,兩種用詞”的變通手法,海基會也同意,因此迅速達成共識,完成簽署文本,釣魚台國賓館也已佈置了簽署儀式的會場;但有關“兩岸漁事糾紛調處”議題,因為時任“陸委會”主委的黃昆輝在台北遙控,在“司法管轄權”及“公務船”問題上糾紛不休,試圖借此凸顯台灣“對等政治實體地位”,並堅持要以“捲包袱”、“連環套”的方式,三項議題一起簽署。結果,因為“漁船糾紛”議題尚未達成共識,導致已達成共識的“遣返劫機犯”、“遣返偷渡客”協議也未能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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