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戰略透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 
中評智庫:台灣的“民主割據”挑戰國家主權

http://www.CRNTT.com   2016-05-29 00:01:36  


 
  從國家主權和人民主權的關係來看,國家領土主權範圍決定著其內部享有人民主權的“人民”之範圍,具體到兩岸,就是指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領土之上的所有人民。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也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可見,這裡的“人民”均指兩岸的全體中國人民。因此,未來任何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變更問題,必須由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共同決定。既然台灣的領土主權為兩岸全體中國人民所共有,那麼但凡涉及台灣領土主權的事務就必須經由兩岸全體中國人民的一致同意。倘若其中的“部分人民”(即台灣2300萬人民)通過區域性民主的方式做出單方面決定,那麼就意味著對作為共同所有者的大陸人民之所有權造成了剝奪或侵害,這顯然是非法的。台灣“2300萬人決定論”的錯誤在於,把本來屬於兩岸全體中國人民的台灣當成了台灣2300萬人民的台灣,把兩岸民眾共同享有的主權權力變成了台灣民眾獨享的主權權力。

  台灣作為中國的區域性行政單位不能援引“人民主權”或“主權在民”理論。從政治學的視角來看,在一個主權國家內部,人民主權的主體是該國家的全體人民,這裡的人民是一個集合概念,而不是指個體公民或部分公民。在單一制的地方行政自治區域裡,地方行政自治區的自主權是自治權而非主權,其通過選舉接受當地居民的委託或授權,但不能援引“人民主權”或“主權在民”理論;在聯邦制國家裡,成員州的權力儘管來自於人民的委託或授權,並帶有部分主權在民的色彩,但其主權權力還須通過憲法與其他各州的共同確認,才能被認可。總而言之,地方行政區域單位不能援引“人民主權”或“主權在民”理論進行單方面的領土變更。台灣所謂的“2300萬人決定論”是對“人民主權”或“主權在民”理論的斷章取義。

  第三,台灣“民主拒統”的實質是以民主權利對抗國家主權,以少部分人的“民意”來對抗全體人民的“公意”。台灣“民主拒統”造成了中國主權行使權運行的阻梗,而權力運行受阻必使作為主權共有者的另一部分所有者的權益受損,不符合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原則,是以少數人的利益取代絕大多數人的利益,違背了民主精神。主權所有權、主權行使權和民主權利是不同層次的權力/權利。在正常情況下,一個領土主權所有權統一的國家裡,其主權行使權也應該是統一的,民主權利在權利位階上居於主權所有權和主權行使權之下,它的運行以不碰撞主權行使權為原則。兩岸統一問題是主權行使權的統一問題,以民主權利來對抗主權行使權是對中國國家主權的重大傷害。“民主拒統”旨在通過“民主割據”達到“事實獨立”的目的,是對民主本意的歪曲,是只顧“一部分民意”而無視作為共同所有者的“另一部分民意”,不符合人民主權的邏輯,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