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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的“民主割據”挑戰國家主權

http://www.CRNTT.com   2016-05-29 00:01:36  


 
  台灣長期不與大陸統一,給大陸民眾的利益造成了很大傷害,使大陸民眾對台灣的主權(儘管與台灣民眾共同擁有)不能得到實現,這既違背法理,也傷害了大陸民眾的情感和利益。“民主拒統”與事務性的民主生活不同,島內民眾對台灣社會的民主治理是自我當家作主的事情,可以經由公投程式,作出最後的法律決定;但“統獨”問題不是單純的民主問題,更不是島內民眾——作為整體的一部分——所能自我決定的,因為這涉及到另一部分共有人的權益問題。如果單單由台灣民眾這一部分共有者自我決定,在事實上就剝奪了另一部分共有者(即大陸民眾)的權益。

  第四,民主的功能有其限度,不能以民主運行的邊際來改變和界定領土主權的疆界。從議題內容上看,民主通常不涉及主權所有權議題,僅僅涉及主權行使權議題,即使涉及,也並非僅由部分人民就可以決定,而是必須由全體主權所有者共同決定。從運行邊際上看,民主不超越國家主權的疆界範圍。民主通常側重於決定內部事務,即便偶爾決定外部事務,也通常僅限於批准條約協定、建立外交關係、加入國際組織等完全屬於己方對外主權行使權範疇的事務,這些事務通常以互利共贏、不損害對方利益為前提,且會同時獲得對方的同意,如歐盟成員國通過民主形式來決定是否加入歐盟等。但民主不能被用來單方面決定己方與他方的領土疆界,不能通過民主的形式來單方面改變長期以來根據歷史傳統形成的既定主權疆界;如需改變,則要與他國進行談判協商,單方面的領土變更是極端危險的,是對他方主權的侵犯。在通常的國際關係、府際關係、區際關係等雙邊關係中,某一個政治實體與另一個政治實體之間,不能以己方民意來作為對抗對方的合法性依據,己方民意只能用來解決己方的內部事務。

  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問題不僅僅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既然是法律問題,就要遵守法理和事實,而不能採用民主的形式來決定。民主並非萬能的,其解決問題的範圍是有限度的。將民意、民調等民主形式運用於兩岸政治關係定位是有條件的,動輒以民主來解決兩岸問題,是對民主功能的擴大化,是“民主萬能論”的表現,是對民主的扭曲和濫用。台灣2300萬人民通過民主機制,可以自我決定台灣社會內部的事務性問題,但不能單方面決定涉及台灣領土主權的政治性問題。⑭但凡涉及到兩岸關係的主權事宜,台灣方面必須與大陸積極協商並取得大陸的同意。

  第五,部分民意不可對抗整體主權。主權是不可分的,只能共享,不可分享,一旦分享就意味著國家的分裂。但民主權利是可以分享的,在一個主權國家內部,不同地區的人民所享有民主權利的範圍並不完全相同,不同地區民主化的速度也不盡一致,這在聯邦制國家裡表現得尤為明顯,即便在單一制國家裡,情況亦是如此,如中國的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民意作為部分人民的意志不是獨立於中國國家主權之外的意志。通過某個地區的民主機制去挑戰整個國家的主權,是超越民主運行邊界的行為,也顛倒了主權與民主的邏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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