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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公投政治”侵蝕挑戰一中框架

http://www.CRNTT.com   2018-12-29 00:11:58  


 
  國民黨長期以來反對將領土變更事項納入“公投法”規範,然而在2016年12月15日初審階段,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決定調整以往反對者的立場,傾向支持民進黨過去的這一提案,旨在逼綠營表態,政治後果讓綠營自負。不過,這一策略調整曾在國民黨內部引起過爭議,擔心深藍選民對國民黨放棄原有立場產生不滿,於是有國民黨“立委”參加親民黨“立委”反對領土變更公投提案,藍營內部一度混亂。鑒於兩岸關係以及自身利益的考量,審議當天,國民黨態度鮮明,堅決反對將領土變更事項納入“公投法”修正案。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在表決該議題時,親民黨一反長期以來“日趨綠化”的常態,也堅決反對將領土變更事項納入“公投法”。

  領土變更事項雖然暫時被排除,但並不意味著今後不會被納入“公投法”規範。不論從理論上看,還是從島內政治生態看,領土變更事項被納入“公投法”修正案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將來被納入“公投法”規範,領土變更事項的公投程序在“修憲”之前也必須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所規定的程序和門檻,而不能按照這次修正後“公投法”下調的一般性公投門檻。因為“憲法”的效力位階高於“公投法”,修正後“公投法”下調的門檻僅僅是一般性公投的門檻,其不能改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適用於領土變更公投的高門檻。因此說,下調門檻對一個中國原則固然有衝擊,但沒有外界想像得那麼大。倘若未來將領土變更事項納入“公投法”規範的話,其真正的挑戰在於,被載入“公投法”的領土變更公投的門檻,與其他一般性“公投”門檻不一樣,會使“台獨”勢力以“公投法”修正來倒逼“憲法修改”,以達到下調2005年第七次“修憲”第三條關於高門檻設置的目的。一旦通過“修憲”下調了領土變更事項的門檻,那就“門戶洞開”,一個中國框架將面臨著嚴峻挑戰和衝擊,屆時台海衝突的可能性陡然升高。

  (二)兩岸政治協議議題

  兩岸政治協議是否要納入“公投法”規範的問題,是台灣各政治力量角力的另一重要議題。馬英九主政時期,兩岸通過“兩會”簽署了一系列經濟、金融、環保等協議,隨後雙方學者開始呼籲兩岸推進政治協商、簽署兩岸和平協議。這讓民進黨大為不滿與緊張,開始思考應對策略。於是,蔡英文早在2011年就提出兩岸政治事務需要公投。2016年5月,台灣“立法院”在審查“公投法”修正案時,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提案,增列第17條之一:“衹要是兩岸政治性協商,協商前後都要經由公民投票。”儘管當時台灣“中選會”表示反對,但民進黨依然堅持將這一條款納入修正案。與此同時,民進黨的政治盟友“經濟民主連合”、“北社”等“激進台獨”團體要求民進黨堅持曾經提出的“兩岸政治談判強制公投”主張。2016年12月15日,台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公投法”修正案時,民進黨為避免引發大陸的反彈和兩岸對抗的加劇,在國民黨“放水”的情況下自行將“兩岸政治事務協商前後都需要公投”條文刪除,強調應回歸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處理。⑩

  總之,因台灣地區的法律體系是屬於大陸法系,故通常採取以“正面清單”的方式來列明規定事項。按照現行“公投法”及其修正案的規定,全台性公投衹適用於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四項,而地方性公投,則衹適用於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三項。“公投法”還明文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既然“公投法”修正案沒有將“領土變更事項”和“兩岸政治協議事項”列舉為“公投”的適用範圍,那麼這兩項議題在客觀上就成為“負面清單”,被排除在“公投法”適用範圍之外了。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民進黨在“公投法”修正問題上排除了時代力量提出的兩岸政治協商議題,並不表示民進黨放棄“台獨”立場,衹是時機未到或膽量不足,今後衹要條件成熟,該項議題的公投可能隨時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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