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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年:中國十二五規劃的執行主體是誰?

http://www.CRNTT.com   2011-01-18 10:56:14  


 
  在所有這些關系失衡的條件下,社會公平就消失了。長期以來,人們談到社會公平的時候,大多強調二次分配。二次分配盡管很重要,但是社會公平更需要一個可以導向社會公平的經濟結構,也就是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結構性的。只有在結構上滿足了社會公平,那麼二次分配就是個補充。但如果初次分配失敗了,二次分配就會無濟於事。中國的情況是,經濟結構沒有解決社會公平問題,而二次分配更是被既得利益所掌控,因此導致了更大的社會不公平。

  經濟結構必須能夠提供社會公平的基礎條件。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都會把重點放在中小企業的發展上,因為中小企業在提供就業和縮小收入差異方面扮演一個決定性的角色。盡管中國有關方面也有這個認識,並且也有很多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但在大型(國有)企業和中小型(民營)企業嚴重失調的情況下,這些政策很難實施下去。

  同時,國有企業實際上很難說是國家所有,在很大程度上,是掌控國有企業的人所有。理論上說,國家對國有企業擁有所有權,而管理者只是執行者,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管理者似乎成為了所有者,而作為所有者的國家則很難對國有企業擁有實際的影響力。國有企業贏利了,管理者就可以進行內部分配;而如果虧損,就會要求納稅人的錢來幫助它們。所以,國有企業至少在三個層面產生了社會不公平,一是擠占民營企業的空間,二是內部私有化(私分利益),三是通過行政和政治權力轉移社會財富。如果從國有企業的地理分布來看,不難發現,凡是國有企業占主導地位的地區,收入分配情況都是非常糟糕。例如北京、河北和天津周邊有多少國企,但那裡又有多少貧困縣呢?國有企業實際上是中國財富差異的一個重要根源。

  如果考慮到現實這種結構性失衡和社會不公平之間的關聯,那麼第十二個五年規劃應當如何實施也就有了明確的方向。在十二個規劃期間,經濟資源導向什麼部門就決定了中國未來的經濟結構和社會公平。如果經濟資源還是像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的方式導向國有部門或者其它既得利益,那麼五年之後,中國經濟結構失衡更會加劇,必然是一個充滿危機的結構。屆時,既得利益變得更加強大,全方位占據中國經濟的各個領域,最終導致經濟的全面衰退和社會的嚴重不公平。

  但如果政府的資源分配可以超越既得利益的壓力,而是著眼於結構的平衡,把國有企業限制在一些對國家具有真正戰略意義的領域,大力扶植中小型企業,大力推進市場的作用,那麼五年之後,中國經濟就會出現一個相對平衡的結構。只有實現了結構上的平衡,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公平才會是可能的。如果要實現這兩個目標,那麼十二五規劃就不能回避而是要直面執行主體的問題。

  作者為新加坡國大東亞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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