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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守好兩岸和平發展的底線

http://www.CRNTT.com   2010-08-10 00:22:06  


辜寬敏“兩岸兄弟說”在法理上說不通。
 
  如何看待懲治“台獨”分裂活動刑事司法的法律分析,是解決台獨活動是否犯罪的問題。以大陸的刑事司法一般理論,犯罪活動所侵害的是特定的社會關係(法益),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台獨活動所侵害的社會關係是:

  (1)台獨是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侵害全民族共同利益的嚴重犯罪行為。

  (2)台獨是危害民族生存發展的犯罪,是破壞民族的歷史和文化發展的犯罪。主要表現為:撕裂族群、扭曲文化、割裂歷史;危害民族歷史文化的傳承,危害民族生存發展。

  (3)台獨分裂活動,公然挑戰國際政治秩序,不但是國內犯罪,還是破壞國際政治秩序、危害地區和世界和平安全穩定的國際不法行為。

  (4)台獨是戰爭犯罪。台獨必然引發戰爭,其結果是生靈塗炭、財產毀滅、環境破壞。

  (5)台獨是緊急危險犯罪,對台獨分裂活動,應當明確宣示,屬於分裂國家和民族的犯罪為危害巨大、最為嚴重和最為緊急的刑事的犯罪(類似戰爭、反人類罪)。

  當然,對台獨分裂分子的審判和治罪的對象,應當有嚴格的限定,以犯罪主體論,只能針對推動台獨實際步驟的執政黨決策人物和行政當局人物,以及實際從事台獨分裂活動的台獨組織骨幹人物。對民間、學者、團體的台獨主張,不得進行刑事司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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