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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民進黨分離主義的三大目標

http://www.CRNTT.com   2022-09-01 00:13:43  


 
  1、“政治台獨”的意涵

  “政治台獨”是“台獨”的本來屬性,也是“台獨”的原初形態。它在學理上很難獲得一個精確的定義,因為“政治台獨”包羅了“台獨”的萬象,涉及到以實現政治上“獨立”所需要具備的各類內外要素和實踐方式。〔3〕易言之,所有的“台獨”主張,其最終目的都是“政治台獨”——使“台灣獨立”在國際社會及島內社會中取得高度的正當性。“政治台獨”成敗的關鍵,在於實質上“台灣主權獨立”能否獲得夠高的正當性,使絶大多數台灣民眾確信台灣與中國大陸在法理上毫無關係。至於形式上有没有换“國號”(正名)、有没有改“憲法”(不論“修憲”或“制憲”),都祗是“政治台獨”的落實手段之一,並非其必要條件。民進黨“台獨黨綱”的核心目標是“建立‘台灣共和國’”,是典型的“政治台獨”。民進黨的分離主義主張,並非僅僅體現在1991年的“台獨黨綱”中。1999年的“台灣前途決議文”和2007年的“正常‘國家’決議文”均是具有分離主義內容的政黨文件,它們與“台獨黨綱”具有相同性質和同等效力。一般認為,“台灣前途決議文”是對“台獨黨綱”的進一步詮釋,“正常‘國家’決議文”的“政治台獨”色彩最濃。

  “政治台獨”這一目標從法理層面即稱為“法理台獨”,或是在政治上推行隱性的“法理台獨”。所謂“法理台獨”,就是民進黨以所謂“憲法”和“法律”形式,打著“民主”的招牌,通過“公民投票”的方式,達到“憲政改造”或“制定新憲”的目的,為“台獨”提供“法律”支撐,從而改變台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達到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結果。〔4〕“‘法理台獨’的本質就在於,它要徹底地終結法統、改變法源,切斷台灣與祖國大陸之間在領土與主權方面的聯結,最終在台灣建立一個‘獨立’於中國之外的‘主權國家’。”〔5〕具體來說,“法理台獨”的核心內容就是在所謂“新憲”裡重新定義台灣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界定其“領土”為台、澎、金、馬和人口為2300萬。即在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體系上,都確認“台灣”與“中國”擁有各自獨立、彼此平等、不相隸屬的“主權”,因此,台灣在中國之外自成一個“獨立國家”,而兩岸關係的性質即是“國際關係”。“‘法理台獨’的核心目標,不在‘憲法’‘國號’這些形式,而是要使島內社會和國際社會對‘台獨’的正當性形成‘法的信念’。”〔6〕

  2、實現“政治台獨”的方式

  首先,實現全盤“本土化”和“台灣化”。一般認為,台灣“本土化”運動始於上世紀70年代末蔣經國全面掌權時期。當時國民黨當局出於鞏固政權的目的而推行政治“本土化”,開始大量啟用台灣本土籍“精英”人物,國民黨以外人士則抓住機會打著“本土化”旗幟積極開展黨外運動。民進黨將分離主義訴求與“本土”身份認同結合起來,為“本土”身份加賦了道德色彩。於是,以前主要應用於人類學和社會學理論分析的“本土”概念被加賦了政治和道德意涵。這種倫理建構主要體現在“台灣主體意識”的想象及其與台灣“主權”的連接上。〔7〕尤其是民進黨上台後,通過“立法”“修法”活動,逐步強化台灣地區“法律體系”中的“本土化”因素,推動台灣民眾“國家認同”觀念的轉變。在弱化“法律體系”中的一個中國規範約束力的同時,台當局還通過各種形式的“立法”活動,將台灣地區政治轉型過程中呈現出的“本土化”因素融入“法律體系”當中。〔8〕例如蔡英文上台後,民進黨當局立即廢除馬英九執政後期所進行的“課綱微調”、重塑“台灣主體意識”,以及推動“本土化”運動的再扎根,其目的企圖是透過徹底的“去中國化”,使台灣成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進而推動實際的“法理台獨”,在國際法上成為一個“獨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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