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者論壇
2006年7月號,總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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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四地開展司法合作的模式與途徑

  洗錢問題近年增加

  第三是大概在這幾年開始比較多的僞造貨幣的問題、詐騙的問題、洗錢的問題。

  其實很多的財產犯罪,包括前面說的販賣人口、走私毒品,其實很龐大的利益都必須透過洗錢,將黑錢漂白。

  很多案件非單方面可解決
  港澳還有開發空間可努力

  我個人覺得,針對以上的問題,雖然目前就案發地點的不同,兩岸四地各自按照自己的實際司法管轄權所及,可以各自處理,但是這大多數都是屬於跨境的犯罪,也就是說這不是單獨一個司法管轄權所及的地方,所能夠單獨解決的問題。因此我認爲,這一類的犯罪,既有礙國際的觀瞻,又可能對當地的人民產生很大的危害。這個部分,就是我們必須加強合作的部分。

  但是如果我們談到司法協助這個議題的話,講到兩岸三地或者四地共同打擊犯罪,不可迴避的就是執法機關怎樣合作的問題。

  早期是透過海基會和海協會兩會,一九九零年也有一個金門協議,透過兩岸紅十字會的操作,但事實上這個成效是非常有限的。這幾年透過澳門這樣一個渠道,遣返罪犯是有的,但是相對的,我覺得在香港部分還有很多的空間沒有去做努力。其實一些具體的司法協助的做法,我曾經提出過比較具體的草案,其中提出了十八個條文,說的是如何在具體方面來做。

  比如我們先從比較狹義的司法互助開始做起,狹義的做不好,要求廣義的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在進行狹義的司法互助之前,在程式上面我覺得也必須先提幾個我們可以做的方向。第一是我們應該多透過不同的渠道去做交流,如果我們把今天的座談會當作一種學術性的交流的話,其實我相信這是兩岸四地很能夠接受的一個模式。透過這樣一個模式,我們怎樣去把它擴大?比如現在是在香港,明年是不是可以在台灣?後年到澳門?或者到內地。其實兩岸四地,四年間一個地方主辦一年,時間是滿長的。但是我們也可以小型化呀,比如台港兩地就可以先做呀?台灣和澳門也可以先做呀?同樣地,與內地也可以個別來做。

  我們可以選擇的模式有多種,但是建立一個固定交流的模式很重要。我身處學術界,就從學術界談起,因爲實務界的交流一定有方方面面的困難。學術界應該是沒有任何困難的,那?應該由誰來做呢?今天我之所以說很感謝黃英豪大律師,因爲現在這個研討會就是很好的方法之一。院校之間進行學術交流,此外還有一些民間的團體,大家對這一塊也非常熱心,非常的有熱誠。譬如說台港之間舉辦一個定期的論壇,每年輪流舉辦一次,就是一個很好的模式。

  從警察的角度來講,在台灣的刑事警察局與香港的警務處的接觸,據我所知,非常有限。昨天我們參觀了入境處的一個智慧身份證製作中心,我發現入境處與台灣的境管局和內政部戶政司的部分職權是一樣的。我就問,香港有這麽好的智慧身份證,有很多值得台灣借鏡、學習的。我當時問台灣的人有沒有來香港入境處參觀、交流過,他們說沒有。我就很樂意把這個訊息帶回去,因為台灣最近開始換身份證,其實可以來觀摩一下,看這個部分可以怎麽做。

  而牽涉到境管業務的部分,不久前通過了移民署組織法。預期在半年內,台灣會成立“入出國及移民署”。那麽很多入境、出境的管理,大家就很需要交流。

  進行實務機關的交流,我覺得是非常重要的;而透過學術的交流,把上述內容帶進來。我覺得,港澳在這個部分可以扮演非常積極的角色。這個方面,或許就比遣返,要來得容易一些。

  港澳可以對兩岸司法協助提供更多的選擇

  如何進行司法協助?其實司法協助內容很多。怎樣擴大遣返的管道,以前是“兩門兩馬”----金門、廈門和馬祖、馬尾。那麽,為甚麽不可以通過港澳呢?這是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向。

  以前都是透過海運,用漁船。但是用漁船,就要考慮到風浪、海象等多種因素。台灣曾經透過空運遣返過一次,當然那次是比較特殊的。如果那樣做也沒有困難的話,為甚麽不能再做下去呢?

  趙秉志: 急迫的現狀

  中國大陸與其他一些國家,比如日本和韓國就相關的刑法問題設立了固定的制度來進行交流,但是我們自己國家的幾個地區之間,反而沒有這種固定的學術交流。而我們的這種實際需要,要比不同國家之間,實際上要急迫得多。

  所以我覺得,在官方一下子做起來還比較困難的情況下,由學術機構參與,或者由有關的律師組織參與,應該是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辦法,我們的有關方面也可以做進一步的積極推動。

  莊仲希律師是大陸最早到台灣的律師,負責處理閩獅漁事件的相關法律事務。我們曾經把他作為我們的傑出校友,請回中國人民大學作專題演講。這些年他在香港工作,在有關法律事務方面做了突出的貢獻。現在請他演講。

  莊仲希:從個案入手律師在目前狀態下可擔重任




  此次思想者論壇見到幾位教授很高興。趙教授是我的學弟,目前他是中國大陸刑法界的學術帶頭人。與台灣來的鄧教授和謝教授雖然是初次見面,但是貴校我曾經去過,也是談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法律問題。

  剛才鄧、謝兩位教授已經就這一課題的措施、構想,談得很全面。我下面僅僅從可操作層面來談談看法。
籠而統之地講,在不同的法域,一般的互助都是採取這麼幾種形式。一種是國際刑警,一種是雙邊的協議,第三是個案的處理。顯然,在兩岸四地合作打擊犯罪用國際刑警這個形式,是不太合適的。兩岸在一九九零年曾經有一個金門協議,對非法進入對方管轄地區者加以遣返。一直到二零零五年,這十幾年遣返事務未中斷。但是汪辜會談當中談到的共同打擊犯罪、共同打擊海上走私,只是提出這個題目,並沒有繼續談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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