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者論壇
2006年7月號,總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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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四地開展司法合作的模式與途徑

  政治根據主要是講“一國兩制”這個基本的制度,法律根據主要講的是香港《基本法》九十五條的基本規定,實踐根據主要是兩地的犯罪狀況和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
在此基礎上,我提出了雙方建立司法互助關係的原則。原則有四項:

  一個是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對此比較重要的是,兩地之間的司法互助關係中,能不能採用國際之間、國家之間的一些關係原則的問題。比如說政治犯不引渡,軍事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本地區居民不移交。對於這些原則,我認爲在內地與港澳特區之間的關係中,不宜採用。同時我提出,移交案犯不受雙方犯罪原則的制約。最後我還提出,要限制使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則。

  二是平等協商、相互尊重的原則。

  三是有效懲治犯罪的原則。爲了有效懲治犯罪,我提出了簡便性、及時性和規範性等三點見解。

  四是合理界定管轄權的原則,也就是區分了雙方互派人員犯罪的管轄,以及其他人員犯罪的管轄。

  相互的刑事司法互助關係的主體和模式

  主體主要是論述司法互助不能僅僅限於法院之間,還涉及到檢察機關、警方之間等。

  我這裏側重探討了司法互助的模式,考察了過去提出的種種見解。比如說由中央統一立法的模式,簽訂區際司法互助的模式,有示範性的模式,有視窗的模式,等等。

  對這些我進行了一些分析,就是既從一國兩制出發,從雙方實際的管道等各方面條件出發,最後提出傾向於採取委員會的模式。比如說從內地來講,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等方面的有關機構,組成司法協助委員會;而港澳特區根據各自的情況,雙方簽訂協定,之後再分別通過兩個特區各自的立法,而不能僅僅是一個對各方來講都是不規範的方式。

  尤其是香港特區,是一個比較成熟的法制社會。如果光是簽訂一個協定,顯然不足以進行司法運作。

  司法互助內容涉及七個方面

  第三個大部分是談到了雙方進行司法互助的內容,涉及到哪些情況是需要的。最後列出來,在現階段需要進行司法互助的主要事項,涉及到七個方面:即犯罪情報交流,緝捕犯罪嫌疑人,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移送犯罪嫌疑人,案件管轄的移交,已決犯的移管,贓款贓物的追繳和移交。

  這篇文章是我前兩年在香港講課的時候,斷斷續續寫成的,其中也引入了一些香港方面的觀點,包括今天在座的香港律政司前司長梁愛詩女士的觀點。因爲當時由於張子強案件,引發了一些情況,我們也看到了一些觀點。

  兩岸四地司法互助打擊犯罪
  是現實需要但不易實現

  犯罪的存在和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都是不爭的事實。現在不同的地區共同研究打擊犯罪,就必須研究如何才能很好地進行司法協助。各地區打擊犯罪如果本地區單方面就能夠成功,就沒有必要研究各地區司法協助的問題。而正是因為一地區由於地域的限制、制度的制約,甚至包括意識形態方面的障礙,妨礙了有效地打擊犯罪,所以才需要建立一個相互的司法互助關係。因此,司法互助關係,應該是合作打擊犯罪問題中一個重要的、制度性的、規則性的方面。

  雖然這個問題談了很長時間了,但是還不能令人滿意。比如澳門與內地相對比較容易達成一致的意見,但是也有毛病。因爲有些問題沒有經過深入的思考,做出來之後,也可能不符合內地的法制,將來再推行的時候會有一些問題。

  內地與香港之間,由於各種政治因素以及各方面的干擾,還是有些妨礙。原來一些期望能夠很快推行的,但是過了若干年還是沒有實現。

  我覺得移交逃犯的問題,應該儘快達成,即使不能全部達成協定的話,也應該在此問題上有所突破。

  我在大約十年前曾經研究過,內地和台灣之間案件的移交和已決犯的移管問題。當時內地的中央台辦,認爲這個問題應該提上日程,但是現在看,還是遠得很。不僅沒有與台灣談妥,連與香港和澳門都還沒有實現。但是對於這些問題的研究,我覺得還是應該加以促進的。

  當時我們主要研究了世界各國和不同地區的移交情況,雖然我們與港、澳、台地區之間不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但是所面臨的問題是大同小異的,就是這個內容嘛,只是應該避開國際刑警等容易引起誤解的渠道。但是我感覺,想真正做起來,還是不很容易。

  黃英豪:在經濟涉及法律的方面應加強港台大陸的合作




  我個人是從事法律工作的,同時在金融和投資方面有一些經驗。今天到會的講者中,警界和法律界的爲主,大家之前也都談得很好,很有啓發性。那麽我今天就針對企業界,提出一兩個觀點,抛磚引玉,與大家分享一下。

  金融犯罪越來越厲害
  四地金融界如何合作

  從十多年以前,我看見台灣地區逐步放寬了對投資大陸的限制,香港就成爲了一個仲介的橋樑。目前雖然名義上說香港在內地的境外投資中佔據了第一位,但是我想,其中相當的部分,都是台灣的資本。台商通過在香港設立平台比如有限公司,通過香港的企業投資大陸。

  在這個過程中,從金融界的操作方面,也存在很多或然的風險,因爲目前香港、大陸、台灣屬於三個不同的司法體系。金融機構方面,據我瞭解,大陸的銀行體系基本上是通過計算機實現互通的,企業和個人的很多資訊,可以通過銀行內部監控風險的網絡,進行狀況和背景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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