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者論壇
2006年7月號,總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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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四地開展司法合作的模式與途徑

  剛才莊律師提出過可以通過經濟部,其實台灣的一些基本資料,現在是在經濟部下的一個商業司,一般工商的基本資料在裏面都可以查得到。台灣的政府部門在網路方面,可能在全世界是排第一,其實他們很多資訊都丟在網站上面,一些基本資料都可以查。有些涉及公司內部比較機密的資料,比如?查一些貸款的資料,還有該公司有沒有跟其他的銀行或者有做哪些借貸等等,銀行也可以由台灣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到。這是基於徵信的觀點,比如一個人今天去銀行貸款,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在其他銀行有沒有欠很多錢,他所具有的財力能不能負擔。所以,如果銀行是基於徵信的需求,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銀行準備貸款的這個客戶所有的貸款資料,包括這個客戶以前繳利息正不正常等,衹要這家銀行是它的成員,這些資料都可以查到。

  但是今天一旦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話,包括是不是有入出境紀錄呀?還有其他的一些資料,就可以再透過執法機關。還有一個單位,叫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在這裡可以查出更詳細的一些資料。所以說,這裡有著不同的管道,有直接也有間接。

  我很贊同莊律師的觀點,其實律師是很可以發揮他積極正面的角色。如果說我們今天透過兩岸的一些適當的機制,當然這個可能要先去試,可能要先去做一些溝通。當然從個案開始也可以做,但是要做得更為制度化的話,可能還有一些有待突破的地方。

  因爲有些東西可能還必須要再去溝通。像我們剛才講的查詢,有些東西是任何人都可以上網去查,可是比較內部的一些資料,就要有權限了,不是任何人上網都可以查得出來的。可是現在像很多的基本資料,我們全部都可以查,但是貸款資料就一定查不出來。

  [莊仲希插話:這也有一個辦法,就是你要想讓我貸款,就要授權讓我去查。]

  趙秉志:張子強案件引出諸多內地與香港司法合作問題

  今天我們的主題是兩岸四地司法合作共同打擊犯罪。我認爲,共同打擊犯罪,在瞭解它的現實犯罪的狀況及其對兩岸四地社會共同危害的基礎上,如何解決刑事管轄權的衝突,能夠正確地解決刑事司法的互助或者協助的機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其實在張子強案件發生以後,我也做過一些研究。

  當年轟動一時的“張子強案件”,引發了內地和香港建立刑事司法互助關係的呼籲,包括在座的梁愛詩司長在內都就這個問題發表了見解。那是九八年發生的案件,七年已經過去了,內地與香港談了很多年有關移交嫌犯、逃犯的問題,但是至今還沒有得到解決。當然,這就更不用說內地與台灣了。

  台灣其實也在看,就是香港已經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了,儘管還是資本主義的制度,可以獨立地做事情,但是在架構上講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特首需要到中央去述職,有關制度需要與中央有所協調。而在這樣一個政治架構之下,打擊犯罪這個問題還有那?多的人阻攔。那麽,對於現在還沒有在一個政治架構之下的兩岸,攜手打擊犯罪、實現司法互助,就更加難了。

  為甚麽梁司長在這裏我提到這個問題呢?因爲梁司長曾經邀約我做過一些幫助香港的律政司與內地相關部門進行涉及到刑事的幾個專案的研究。

  我認爲,研究具體問題當然很重要、很需要,個案協查在目前的情況下總得前進,但是為甚麽一個合作打擊犯罪的問題,卻經常被政治問題所困擾。我覺得這不僅是兩岸關係問題,與港澳也有關係。我覺得,我們如何在一國兩制,或者三個法域、四個地區的情況下,如何抛棄政治歧見,就打擊犯罪本身,實實在在地不要讓政治干預合作打擊犯罪這樣的實務、警務,這是有著明顯的實際需要的,而兩岸四地都面臨這樣的困擾。如果這個方面能夠推進,也可能推進其他方面問題的解決。

  不說張子強案件,就說香港德福花園的“五屍命案”,假設殺人者不是在深圳準備毒藥,如果他是在香港旅遊期間臨時見財起意而準備毒藥,在香港預備犯罪和完成犯罪,甚至被香港政府抓住,或者追緝期間他逃回內地,那麽在這種狀況下,內地有沒有司法管轄權?

  如果這種狀況下內地也擁有管轄權,為甚麽?因爲行偉人的居住地在內地,那發生在香港的這種案件,就沒有一國兩制了。最基本的一點,是犯罪地所在的司法機構,應該是有基本的管轄權的。

  德福花園 “五屍命案”與張子強案件還不一樣,因爲張子強的好多犯罪,是在內地實施的。而德福花園“五屍命案”就更進一步 了,儘管這個案件沒有張子強案件那麽大的影響,但是就更往前推了一步。行爲人只有一項是在內地做的,就是準備毒藥,其他的一切都是在香港實施的,連犯罪完成都是在香港。我們不能因贓物到了內地,就說內地擁有管轄權。因爲贓物轉移時犯罪已經完成了,我們學刑法的人都知道,犯罪完成之後的評價,與犯罪之管轄已經沒有關係了。

  而內地的刑法是不是可以涉及這種兩地互涉的問題?是可以的,但是目前還沒有涉及。內地刑法目前只規定了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管轄權問題。我後來編了一本書,將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收了進去,包括香港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和香港政府律政司方面專家的見解。那本書就叫做《中國內地與香港刑事管轄權衝突問題——張子強案件及其法律思考》,其中就講到了香港與內地的管轄權衝突問題。我從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拿到了張子強案件所有的判決書、起訴書等材料。當時覺得,既然是法律文書,應該是公開發表的嘛。媒體上報導的只是個片段,不準確。我後來將之全部納入了,針對有關報導還寫了一些東西。

  所以我當時就想,這種司法互助的問題不解決,只是出一個案子就解決一個案子,不是長遠的辦法。張子強案件可能是因爲當時香港有關方面有一些實際的需要,包括具體的受害人,包括有關的政府部門,因爲涉及兩地關係,是可以解決的。但是如果遇到另一個案子,可能就沒有這樣的因素,這種協助可能就沒辦法解決。

  所以,如何排斥這種政治干預司法的現象,不光是內地所面臨的問題,我認爲台灣也面臨,香港和澳門也都不同程度地面臨。

  我看到一個報導,台灣的一個重要的案犯在上海落網,是一個非常偶然的機會被抓住的。他自己去洗照片,恐嚇被害人,照片中竟然用槍對著被害人的頭。沖洗照片的業者本來是想欣賞一下照片的,看到這種鏡頭,意識到這是犯罪,就報案了。結果警方通過這種非常偶然的機會,把有關的犯罪分子抓到了。這個案犯已經被台灣警方通緝多時,這是靠著非常偶然的機會抓到的。這種機會是可遇不可求的,光靠這種機會,是難以實現合作打擊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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