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報道中有學者認為“通過對見死不救立法,可以更好地規範人的行為”,這裡必須分清兩種規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前者具有強制性而後者卻沒有。如果混淆它們之間的不同,便是試圖用法律問題解決道德問題。這樣很難奏效,甚至會引發人們的恐懼與抵觸。見死不救固然不該,問題是見義勇為無法強制。法律作為人的行為的外在規範,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道德是心性問題,必須發乎其內。以為通過見死不救之類的立法就可以引發見義勇為,就可以改善我們的道德,這是法律萬能主義或惟法律主義,是一種法律迷信。它不但導致法條無謂地增多,而且國人更有他的應對方式來逃避這類法律。結果反而折損了法的尊嚴,並使社會的道德狀況更加下墜。
道德的病不能靠法律醫,儘管有網友戲說:中華民族到了最缺德的時候。但我們不要忘記,孟子早就說過“惻隱之心,人皆有之”。那18名路人難道沒有惻隱之心嗎,肯定有,至於為什麼沒有表現出來,就要到我們身處的社會環境中去找原因(看看我們的公序良俗究竟遭到了如何的破壞以及又是誰在破壞),而不是試圖讓權力坐大,制定剛性法律,強迫我們每一個人做好事。(時間:10月22日 來源:南方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