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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罪”治得了“冷漠病”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24 15:45:37  


佛山被碾女童王悅傷重不治 於10月21日零時32分離世
  佛山女童小悅悅被兩輛車碾壓,18路人見死不救,引發全民熱議。10月18日,廣東省委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個部門開展“譴責見死不救行為,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大討論。會後,省委政法委問計於民,徵求救濟機制、獎懲機制方面的意見與建議。有人提出要立法設立“見死不救罪”,再次引發新的爭論。

  治愈“冷漠病”能靠嚴刑峻法嗎?支持派找出西方法治國家的相關立法,比如《德國刑法典》規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說到“見死不救罪”,中國現行的刑法裡也不是沒有———刑法總則裡有“不作為的犯罪”,就是有“必須作為的義務”而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教科書所舉的典型例子是,當班醫生拒絕搶救病人。但吊詭的是,據我所知,除一些把無錢的病人送到野外,致其死亡的案子,醫生因為病人無錢,就是不實施治療導致死亡的,幾乎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如,2005年北京同仁醫院急診走廊裡,來京找工作的王建民因無錢治病,生生地在搶救室邊上死掉了,警方也沒有追究醫生的“見死不救罪”。

  刑法裡既有的“見死不救罪”,都無法得到執行;有明確救人責任的醫生,都難受到追究,憑什麼認為我們立一條“見死不救罪”,那些既不懂急救知識,又與被救者萍水相逢的路人,就道德水平飈升去救人了?至於法律該怎麼界定“見死”、“不救”,更是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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