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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悅悅病危搶救無效離世 |
兩歲的小悅悅先後被兩輛車碾過,18名路人沒有施予援手。在歐美一些國家,確實有類似“見死不救罪”規定,如法國1994年修訂的《法國刑法典》就有“怠於給予救助罪”,但是否意味著我們國家也要將“見死不救”入罪呢?我覺得應當十分慎重,不能在個別惡性的個案影響之下,在輿論的鼓噪之中,就貿然地將道德問題法律化,特別是道德問題刑法化,那將造成無窮的禍害。
且不說歐美一些國家,他們的規定各不相同,且有比較嚴格的前提條件,例如是在有能力救助、救助不會給自己和第三人造成傷害等等,單就“見死不救”這一問題而言,它顯然是一個道德問題。道德問題通常是要用道德手段來解決,當然,有一些道德問題是可以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那是一些觸及到人類生存秩序,觸及到人倫底線的問題,例如殺人、盜竊、虐待父母等等,其他的道德問題,如果將其法律化、刑法化,不僅無助於問題的解決,而且可能給侵犯公民權利和自由製造借口。
回到小悅悅的個案上,18名路人固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但出現這一問題僅僅就怪罪於他們嗎?今天的社會,道德淪喪、誠信缺失,已經蔚然成風,一些貪官在台上作著報告,滿口仁義道德,底下卻是男盜女娼,在一個民以吏為師傳統的國度,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誰還會相信道德呢?而一個良性的“公民社會”始終沒有建立,民間組織經常被主管部門“有罪推定”,公民們仍然像孫中山先生所說,始終是一團散沙,原子化生存,作為個體的公民更是各人各顧自己。特別是“彭宇案”、“許雲鶴案”等案件判決的導向,更讓人救助他人心存害怕,這能都怪這18個路人嗎?
再說,就是將“見死不救”入罪,也未必能解決“見死不救”的問題,古人就有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查《刑法》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對於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不可謂不嚴厲,但是,在小悅悅,居然有兩輛車先後蹍過,兩個司機都不停下車施救,而是不約而同地選擇了逃逸,將“見死不救”入罪,就能解決路人見死不救的問題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