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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怎樣的“見義勇為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24 15:49:10  


10月21日,湖南衡陽,南華大學青年志願者總隊在學校的廣場舉行燭光哀悼會,他們用燭光組成一個心形把2和王悅的字樣圍在心裡,表達了為2歲的王悅哀悼和祈福。10月13日晚在廣東佛山“接連被兩車碾壓18路人視而不見”事件中兩歲四個月的小悅悅,經醫院全力搶救無效,在10月21日零時32分離世。
  幼童先後被兩車碾過,18名冷漠路人不施援手——小悅悅事件牽動了無數人的心。近日,廣東省政法委、社工委等10多個部門開展“譴責見死不救行為,倡導見義勇為”大討論,有人提出要立法懲罰見死不救者,也有人主張對“立法規範”持謹慎態度。

  對於個別人社會公德的缺失,廣大媒體早已開展了聲勢浩大的批評。然而要看到,對個別人的道德討伐,也很容易成為更多人卸責的借口。標榜仁義道德的,事到臨頭不一定就不是“範跑跑”。畢竟,道德沒有量化的檢測標準,兒童遭車禍也是小概率事件,絕大多數人可能一生都不會遇到。

  古語有雲:一人做惡,眾人皆有罪。此言或許有些絕對,但反思此次小悅悅事件,18名路人的無情冷漠,除了個人公德的缺失,恐怕也與整個社會誠信缺失、法律欠缺有關。所以,發生此類事件,僅對當事人大加撻伐顯然有失公允。

  對個人來說,危難面前選擇見義勇為,需要道德感,更要有應對危急的能力。讓每個人都能積極主動地從事道德行為,除了需要通過公民公德教育,讓每個人知道個人承擔的道德責任,在當下社會環境中,還要從利害得失方面讓人輕鬆地作出選擇。

  法律是約束個人行為的底線,是道德自律失效時的剛性約束。路遇危難,有人基於良知主動援助,也有人會因為判斷錯誤或自我保護而錯失良機,這其中有許多個性化因素。如果忽視具體情況,將救人當成必須履行的義務,並通過法律懲罰所有在場不作為者,就等於否定了出於道德選擇的可能,會讓更多人避而遠之,造成更大範圍的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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