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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釘子戶不超5%可強拆?行政強征只能出於公共利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8-21 11:19:39


  城市發展確實面臨土地稀缺的桎梏。但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任何發展城市的舉措都須於法有據,充分保障、足够敬畏公民的法定權利。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城市的土地一般為國有土地,無論土地性質如何,附著在其上歸公民與法人所有的建築物都受憲法與物權法的保護,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強制征收、征用。

  通過現行《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我們不難看出,涉及更新的項目,不少能够和“公共利益”有所聯系,如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再如,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危房進行改造的項目。但是也有一些項目不能全都籠統地算為出於“公共利益”,而涉及商業利益,如部分“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項目”,為了“符合產業布局規劃”實施的更新項目,這顯然更多地需要由市場主體參與,不能由政府一竿子插到底。也正因此,該草案條款被媒體解讀為“深圳擬規定‘釘子戶’不超5%,開發商可申請強征。”

  2011年,國務院出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其中一大亮點就是重申了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必須“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商業利益嚴格分開。

  通俗而言,如果相關更新項目的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被征收人全都不同意,政府也有權對之作出強征決定,如果決定得不到落實,主管部門則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依法申請法院進行強制拆遷。而如果相關項目并非出於“公共利益”,只能由雙方自己去溝通,只能通過民事經濟交易的方式,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就不能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即便政府作出了強制征收決定,法院也將之認定為無效。

  換個角度,如果當地條例相關規定只適用於“公共利益”項目,那麼,這就是一種進步,因為在某種程度上規範了政府對於因“公共利益”進行強制征收的程序,這也將為將來強制決定的落實減少阻力。而如果還要將之適用於涉其他利益項目,那就將與上位法相抵觸,開了歷史的倒車。

  須指出,當地條例還處於內部征集意見階段,尚未通過人大審定。我們一方面期望草案具體的制定者,能够對草案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核,如果確實存在不合法之處應及時剔除,如果存在被公衆與媒體誤讀,也須及時作出回應,另一方面我們也呼籲在草案的審議階段,當地人大能够秉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采取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形式,多多聽取各方意見與建議,確保地方法律合法、科學,把城市發展與公民權利保障的單項選擇題,做成各方兼得其利的多選題,乃至論述題。(來源:西安晚報 作者:舒銳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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