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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大修,究竟修了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27:29


 
  (2)引入了約談制度。

  新法的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

  這一條的加入是對我國執法機構獨特經驗的規範化和條文化。在實踐當中,對反壟斷案件的調查和處理是一件耗時長、成本大的工作。為了可以盡快糾正壟斷行為,規範市場秩序,執法機構經常會在調查的同時約談涉案單位的相關人員,要求他們進行整改。

  從實踐上看,這種措施的效果相當好,因而有必要從制度層面對其進行肯定。新《反壟斷法》正式寫入了這個做法,就是從法律上對這個做法進行了正式的認可。當然,在現有的條文中,規定的約談對象僅限於涉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於這一點,或許可以進行一些放鬆。其實從實際效果上看,很多情況下只要約談一定層級的高管就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

  (3)強調了對被調查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在新《反壟斷法》的第四十九條增加了反壟斷機構對“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的表述。應該說,這一條的加入非常好地體現了我國以人為本的立法態度,是十分值得肯定的。

法律責任部分的修改

  新《反壟斷法》對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的修改內容很多,但最值得關注的就是大幅度提升了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對違法行為的威懾。

  具體來說,對於壟斷協議,現行《反壟斷法》的規定是處罰是對已經達成并實施協議的,責令停止違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尚未實施所達成協議的,除以五十萬以下罰款。而新《反壟斷法》的第五十六條則對此進行了調整,已經達成并實施協議的,即使上一年沒有銷售額,也可以處以五百萬以下罰款;尚未實施的,可以處以三百萬以下罰款。

  對於違法的經營者集中行為,現行的反壟斷法規定的罰款上限是五十萬,這對於很多企業來說毫無約束力。而新《反壟斷法》的第五十八條則規定,如果違法的集中造成了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其處罰金額可以達到上一年度銷售額的百分之十;即使沒有造成排除限制競爭後果,處罰金額也可以達到五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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