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9日電/據人民網報導,證監會28日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強化風險揭示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上市時未盈利且上市後也仍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吸收信息披露監管的實踐經驗
根據《辦法》,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此外,上市時未盈利且上市後也仍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辦法》同時明確了行業經營信息披露要求和非交易時段發布信息的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的特點,充分披露與自身業務相關的行業信息和公司的經營性信息,便於投資者合理決策;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對外發布重大信息,但應當在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
此外,《辦法》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緩、豁免披露信息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規定上市公司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
強化對部分重點事項的監管
《辦法》增加了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為的監管要求。為了防範可能出現的保密風險,明確除按規定可以編制、審閱信息披露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機構代為編制或者審閱信息披露文件。此外,上市公司不得向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外的公司或者機構咨詢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公告等事項。
《辦法》將披露時點由“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修改完善為“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