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明星代言,該不該禁?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5-27 13:33:10  


  作者:姜順鑫 山東威海 學生

  《北京日報》消息:《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表示,明星知道是假藥、劣藥還為其代言者,將被作為共犯處理。 

  這是兩高針對明星代言假劣藥品問題首次做出的明確回應。該《解釋》顯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其中一種情形就是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有媒體稱,這是給明星代言廣告戴上了一個“緊箍咒”。該《解釋》的威懾力要大於實際的法律制裁力。 

  從之前的“藏秘排油”到現在的“蟻力神”,明星代言藥品出現的問題屢見不鮮,有的甚至還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後果。民衆對有關明星虛假代言的行為早已不滿,紛紛表示應該追究明星的法律責任。甚至有人幹脆建議取消明星的一切代言行動。 

  針對我國明星虛假代言的問題,吳儀曾說:“明星或專家代言推銷藥品害人不淺!”她說,明星代言對於老百姓有很大誤導,危害很大,應該加以糾正。 

  雖然社會各界對明星虛假代言的指責不斷,但明星們似乎依然一意孤行,造假事件頻頻發生。那麼,這一問題的原因何在呢? 

  在美國,明星必須是所代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會重罰。歐洲的許多國家也規定,代言虛假廣告會有牢獄之災。加拿大《廣告標准准則》第七條:代言、推薦或證明者必須是該產品或該服務的實際使用者,廣告相關信息有充分事實依據,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將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處罰。而在日本,代言偽劣產品的明星,不僅要向社會公開道歉,而且在很長時間會得不到工作。 

  因此,歐美廣告很少靠明星的臉拉動人氣,明星很少會與某產品掛鈎。歐美廣告業界普遍認同“明星光環不等於商品信譽”。 

  而在我們國家,“明星效應”是非常明顯的。民衆對明星非常信任。所以,面對強烈的市場競爭,許多商家不得不請明星來做代言,以保證自己產品的銷量。而對明星而言,擺個造型、動動嘴皮子就能得到高額的代言費。錢來的又多又快,又能進一步提高人氣,何樂而不為呢?於是,很多明星信口開河、謊話連篇,從未聽說過的產品被他們誇成了一朵花兒。這些人只顧賺錢而不顧消費者的利益,幫無良商家一起蒙騙消費者。 

  然而,隨著問題產品的曝光,代言問題產品的明星們也隨之受到質疑。明星們的誠信度在民衆心中大打折扣,人氣也隨之下降了。 

  在中國消費者協會的一次“廣告公信度”調查顯示,在回答“明星代言商業廣告宣傳的總體評價”時,不信任的占65%。 

  可見,明星代言廣告的誠信危機已經非常嚴重了。 

  明星代言產品,本應是商家、明星、消費者三方共贏的行為。只要產品質量有保證,這會是個良性循環的過程。沒必要禁止,反而更應該鼓勵。但某些商家和明星由於利益熏心而共同合作來蒙蔽消費者的行為,使之形成了“欺騙與不信任”的惡性循環。這樣的話,明星代言行為如果不被禁止,也應該予以嚴格限制。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