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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制”彩霞可以寬容,權利串通豈能私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16 13:25:08  


  作者:王太拓 吉林 學生

  13日,羅彩霞案二審在長沙開庭,經過四個多小時的庭審和調解,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王崢嶸一次性給付羅彩霞賠償金4.5萬元,原告放棄其他訴求。庭審期間,王崢嶸的代理律師代表王崢嶸向羅彩霞鞠躬致歉。(人民網) 

  備受矚目的“羅彩霞案”似乎已經塵埃落定,羅彩霞出於同學友誼的“寬容”讓這場民事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涉案的學校、高考招生部門、戶籍管理部門以及其所在高校可以長長的鬆一口氣了。作為一例民事案件,受害人羅彩霞完全有權利選擇以“和解”的方式寬容她人對自己的複制。但是這起涉嫌公權腐敗、違規招生的案件豈能就這樣私了呢? 

  “羅彩霞被冒名頂替上大學案”之所以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並不在於羅彩霞個人有多麼大的影響力也不是因為事件本事給社會造成多大危害,客觀的說,這個案件的確給羅彩霞造成了很大的傷害,但是並沒有其他人造成的直接影響畢竟有限。輿論對這個案件的關注,更多的是體現在公民合法權益被腐敗“公權”侵犯後,我們的法院和行政部門將以何種方式還給受害者一個公道,又如何去懲治那些公權私用的官員。然而,“羅彩霞案”的大團圓結局讓公眾再次失望。 

  王崢嶸因偽造證件獲刑四年並對羅彩霞作出民事賠償,然而他涉嫌造假、舞弊的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卻全部毫發無損。如果說唐昆雄代領通知書是出於友情幫忙而並不知道事情內幕,那麼糊塗的唐昆雄怎麼可能連王崢嶸的女兒姓王還是姓羅都不知道呢?如果說當年沒過普本線的羅彩霞被貴州師大錄取是定向招生,那麼沒有填報該校志願的羅彩霞又是如何被“定向”的呢?如果說羅彩霞的遷移證是王崢嶸偷來的空白表偽造的,那麼為何派出所的相關編號存根也無辜消失了呢? 

  相關部門的解釋似乎很難自圓其說,但是根據“民不訴 官不糾”的原則,作為社會標本的“羅彩霞案”也只能到此為止了。這個事件的黑鍋也全部由始作俑者王崢嶸一人背負,雖然出於愛護女兒的目的,但是利用職權串通相關單位讓自己的女兒冒昧頂替她人上大學大,王崢嶸也是罪有應得。法律對王崢嶸的嚴懲是公正、公平、公開的,這點是勿庸置疑的。但是僅僅處罰了王崢嶸還遠遠不夠,一場涉及公權腐敗的民事案件不能因為雙方的和解就這樣結束。 

  法律上的確有“民不訴 官不糾”的原則,但是“冒名頂替她人上大學”侵犯的不僅僅是羅彩霞一個人的權利。高考的違規招生,影響的絕不可能是一個人的利益,由於羅彩霞的“定向”點招很可以引起連鎖的反映,一些本應該被錄取的考生卻無故落榜了,落榜了的考上又補考了其他院校搶占了有些的資源,還會有一部分落榜考生選擇複讀,這又增加了下一界考生的壓力。剩下的會回到家裡務農或者打工,在這個一考定終身的社會裡,他們的命運從此被改寫了。 

  其實,僅僅有一個冒牌羅彩霞,還不足以產生這麼大的連鎖反映。然而,高校“克隆生”問題卻不僅僅只有羅彩霞一例。或許王崢嶸的權利過於有限,沒能保全住自己的女兒。然而,對於那些一手遮天的高官來說,只要通過權利的運作,“克隆”出來的反倒成了名正言順的“羅彩霞”,而那些伸冤無門的“羅彩霞”也不得不向權利低頭。所以說,在這個案件中,羅彩霞是幸運的,因為他遇到的是王崢嶸而不是文強。 

  羅彩霞很幸運的得到了媒體的關注,但是面對串通好的“權利”,她依然是無可奈何。在旁聽席上一名在長沙打工的邵東籍李師傅告訴記者:“羅彩霞這個官司在老家邵東縣引起了很大反響。當地很多政府部門的領導認為,羅彩霞把這件事捅大了,鬧得全國沸沸揚揚,是給家鄉抹了黑。聽說羅彩霞70多歲的奶奶一直不准她打官司,就是怕招惹王家和當地政府部門,怕以後被報復。” 

  由此可見,這種被誠意所打動的“和解”也未必是出於真心,不過讓一個身份都不能獨立的弱小女子向那些串通好了的官宦去討個說法,恐怕也遠遠超出了她的能力範圍,最終不但賠償那不到,還要落下得個誹謗國家公務人員罪,這種得不償失的買賣聰明的羅彩霞是不會作的。賠本的買賣羅彩霞不做,那我們的司法和監察機關也就不做了嗎?如果讓“羅彩霞事件”到此結束,公道又何在呢? 

  高考招生徇私舞弊,受害人不僅僅是羅彩霞一個人,參加了當年高考的考生都是受害者,羅彩霞有選擇和解的權利,而其他考生也有繼續追究的權利。同樣,違規的代領、戶籍的造假以及這其中參雜的“官官相護”也不能就此作罷。“民不訴 官不糾”,難道司法機關打擊貪官只能坐在辦公司等著群眾舉報嗎?“羅彩霞事件”已經超過了民事案件的範圍,需要社會的繼續關注和司法機關的調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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