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是當時我們為了尊重日本文化傳統,主張維持天皇制度,但也因此讓日本人無法切割歷史的責任。
第四是因為兩岸的分治,使得日本可以從中漁翁得利,具體的展現在賠償上。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前的7個小時,“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那時“中華民國”的談判代表希望在條約中放入放棄賠償幾個字,日本也不同意,後來在《中日和約》議定書中第1條(b)款,文字是“中華民國”自動放棄舊金山和約14條(a)款所規定的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賠款”被換成“日所應提供的服務”,看到日本多囂張,也看到了由於兩岸分治,台北方面為了簽署《中日和約》的委曲。
當時大陸總理周恩來堅決不承認《舊金山和約》,還消遣蔣介石允諾放棄賠償是“慷他人之慨”。可是,在1972年9月12日的《中日聯合聲明》的第五條,大陸也同意“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為什麼會放棄?也是1969年爆發的中蘇邊界衝突。所以兩岸的分裂,是造成日本今日立場這麼強硬的理由。而德國的深切懺悔,也是因為猶太人、以色列人每一次都在後面施加壓力。可是兩岸的中國人畢竟不是猶太人,我們對歷史的感受沒有猶太人與以色列人這麼強烈。兩岸的中國人往往因為短利而失去應該堅持的原則。中國人就是寬大為懷,剛才張嘉中講得很好,問題出在於我們自己。那又該如何解決呢?
兩岸應與日本再簽最終解決的條約
我的想法是,包括1952年《中日和約》、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是台北政府、北京政府分別與日本所簽,其實一個最終解決中日問題的和平條約還沒有來臨。一個戰後的最終解決條約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賠償、一是領土,包括釣魚台列嶼,日本到現在還堅決認為是他們的。天下哪有戰敗國取得戰勝國的領土的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