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34.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
【優惠內容】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按規定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夥企業;其法人合夥人是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在大陸境內註冊的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3.投資年限滿2年(24個月);
4.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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