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35.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將資產轉讓所得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3.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