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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錢後上交單位或退還行為性質辨析
http://www.CRNTT.com   2024-10-23 14:44:28


  中評社北京10月23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收受財物後存在上交單位或退還行為的,能否認定受賄罪,應從行為人收受財物時是否具有受賄故意,行為人退還、上交行為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全面性等方面綜合判斷。對於在受賄故意支配下收受財物,因規避調查而退還、上交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若上交的相關財物用於公務支出,可酌情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基本案情】

  錢某,A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自規局)原黨組書記、局長。2015年至2022年期間,錢某利用擔任市自規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轄區內私營企業主在建設項目用地、違法用地減輕處罰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私營企業主所送財物共計1200餘萬元。2017年至2023年期間,錢某陸續將收受財物中的200萬元交存市自規局辦公室,私下交代辦公室主任尤某進行保管,市自規局其他班子成員對錢某交存的200萬元並不知情,尤某後續根據錢某的指示,將錢某交其保管錢款陸續用於市自規局公務開支、違規送禮、接待費用等。2023年下半年,錢某在送其財物的私營企業主甲被查處後,才開始向甲親屬和其他私營企業主退還部分款項,並向市領導報告和向市自規局班子成員通報其收受1200餘萬元及交存、退還的情況。

  2023年底,A市紀委監委對錢某立案審查調查,查實錢某上述事實,其中收受私營企業主甲、乙財物情況為:2014年,錢某與A市房地產商甲、乙相識,2015年至2016年期間,甲先後10次送給錢某現金共計10餘萬元;2017年,錢某應甲請托,為甲在土地摘牌、辦理國土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甲為此送給錢某300餘萬元。2018年至2020年期間,房地產商乙借宴請錢某和錢某出國考察之機先後20次送給錢某現金共計30餘萬元。

  【分歧意見】

  錢某收受他人財物後將部分予以交存,對收受該部分財物的行為是否能以受賄罪認定;錢某多次收受行政管理對象無具體請托事項的小額財物,能否計入受賄數額,存在兩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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