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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牽線搭橋”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4-01-10 18:18:34


  中評社北京1月10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實踐中,有的國有公司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借助本人職務所獲的信息或結識的“人脈”,在不同主體之間“牽線搭橋”,雙方合作成功後,收受一方給予的“介紹費”,由於在此過程中,職權作用發揮比較隱蔽,與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行為相互交織,行為性質究竟屬於受賄還是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存在不同認識。筆者結合具體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為此類案件的認定提供借鑒。

  【關鍵詞】

  牽線搭橋 介紹費 職權作用 受賄

  【案例簡介】

  案例一:甲系某國有公司總經理,A為該國有公司的下屬投資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A公司負責人乙多次找到甲,表示A公司資金充足,請幫助介紹優質投資項目。丙系B私營企業(以下簡稱B公司)負責人,因經營規模擴大有融資需求,甲獲悉後,將丙介紹給乙。後經過談判,A公司與B公司合作成功,最終項目完成後雙方均獲得巨額收益。在此過程中,甲沒有任何向乙打招呼、對雙方合作施加影響的行為。事後,丙為感謝甲為其介紹A公司融資,依據其內部慣例送給甲100萬元“介紹費”,甲收下。

  案例二:丁系C國有投資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副總經理,戊是D國有投資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副總經理,二人因工作相識。私營企業主戌因企業經營困難找到丁,希望能從C公司獲得資金,丁表示戌公司經營狀況較差,C公司審批較嚴格,便將戌引薦給戊,並讓戊多照顧戌。戊在明知戌公司經營狀況較差、風險較高的情況下,考慮到D公司經常需要C公司的支持,於是給下屬打招呼,違規幫助戌公司順利獲得資金。為了感謝丁,戌送給丁100萬元“介紹費”,丁收下。

  案例三:庚系某國有公司總經理,辛系庚所在公司的供應商,癸系庚的朋友、私營企業主。辛獲得一個稀缺的投資項目需要引入投資,癸聽說後找到辛,希望能夠與其合作,辛認為癸公司規模有限、資金不夠充足,予以拒絕。後癸請托庚給辛打招呼,辛考慮到大量業務需要庚提供幫助,於是同意給癸1000萬元投資份額並按市場標準收取管理費,後雙方均獲得預期收益。事後,為感謝庚,癸送給庚100萬元“介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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