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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查違規收送禮品禮金行為
http://www.CRNTT.com   2024-04-24 12:15:38


 
  孔曉曼:當幹部是一陣子,做黨員是一輩子,不論離退休與否,黨員身份都是一輩子的底色。但是實踐中,個別黨員幹部“退而不休”,離退休後違規收受原管理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更有甚者,在職謀利、離職拿錢,“暗度陳倉”實現利益輸送,搞“逃逸式”腐敗。

  離退休黨員幹部收受禮品禮金與離職型受賄因收受財物的行為均發生在離職後,故在認定上易產生混淆,執紀執法過程中,要圍繞“有無約定”和“是否存在謀利事項”兩個要件來準確定性。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托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則構成離職型受賄。當然,從辦案實踐來說,對於“約定”不宜做嚴格限制,約定方式可以為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或者默許,約定內容可以具體或者概括,只要雙方對於在職辦事、離職拿錢達成合意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行受賄雙方沒有約定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後收受請托人財物,但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在職時收受請托人財物,離職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繼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這種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財物的行為是對其在職權力的連續兌現,應看作一個整體犯罪行為,在此情況下,離職後收受的財物也應計入受賄數額,認定為受賄罪。

  黨員領導幹部離退休後在當地仍存在一定影響力,如果原管理服務對象基於維持良好關係,向其贈送明顯超出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鑒於離退休黨員領導幹部已經不存在影響其自身公正執行公務的客觀條件,對於離退休後的受禮行為,應認定為退休後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適用《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廉潔紀律兜底條款的規定予以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原為國家工作人員的黨員幹部,若在離職後利用自己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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