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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
中評社北京11月20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收受好處後讓行賄人代持是否構成受賄既遂,從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市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張荔寧案說起。
編者按
本案中,張荔寧從甲公司獲得車輛並由甲公司作報廢處理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對於李某與林某某送給張荔寧的155萬元,其中120萬元由李某“掛數保管”,張荔寧並未經手,能否認定受賄既遂?張荔寧收受李某送給的乙公司15%幹股並讓李某代持如何定性?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特邀嘉賓
廖振義 荔浦市監委委員
唐愛蘋 荔浦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李 錕 荔浦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羅錦鋒 荔浦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基本案情
張荔寧,男,200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荔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荔浦縣市容衛生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局長,荔浦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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