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三月三日處委會委員黃國書、陳屋、黃朝琴、李仁貴、民眾代表盧輝木、王添灯,偕各報記者,前往軍法處調查兇手是否確己覊押。至該處時,據負責人談稱:“己於三月一日上午十一時,送交法院,言訖並提示文件,乃轉往台北第一監獄,監獄人員由牢房牽出六人(盛鐵夫、鍾廷洲、趙子健、劉超群、傅學通、葉得根)。這些人均掛有甚重之腳鐐,垂頭喪氣,由記者一一拍照。
第九、三月三日處委會代表與參謀長柯遠芬協商,柯同意將軍隊撤回軍營。
以上是二二八事件發生初期政府處理二二八事件的情形,各位讀者可以試想,日本殖民時期台灣總督府會否如此處理?即使是現在民主化的西方政府,在面對這些要求時又會如何處理?相信有民主與法治觀念的讀者應有看法。
若以今日的法治標準來看,當時的政府有些寬大過頭了,二月二十七日晚的緝私煙事件,最多是個執法過當的問題,應該處置失職官員即可,引起暴亂以後居然承諾釋放所有暴徒,又承諾即刻解嚴,同意民眾代表到軍法處查看兇手是否在押,此等行為、政府其實已是毫無威信可言?
難怪“不著撰人”在《二二八事變之平亂》一文中要感慨地說:
“由於坐待‘和平解決’決策之錯誤:當‘事變’之初,問題比較單純,牽涉不大,應以純治安事件,及時疏導,斷然處置,不使釀成事端,無所謂‘和平解決’。蓋‘寬大處理’絕對正確,有限度之循‘和平’途徑尋求解決,亦無不可。乃不此之圖,遷延因循,貽誤事機;而忽略台灣之民性褊狹強悍,此其失者一。或謂當時之‘和平解決’決策,係緩兵之計;但稽考之電報中央之檔案,並無請求派兵增援之事實。甚至將電稿中‘缺乏兵力’字句刪除;以及嚴令制止高雄要塞之斷然平亂等證之;足見並非‘緩兵之計’,乃怯弱無能,坐視事態惡化擴大,而無所措手足;此其失者二。…由於准許成立‘處理委員會’之錯誤:當‘事變’之初,本係一單純之局部性事件,乃竟准許官民共同組成一個委員會,‘負責處理’暴亂事件。當時決策者之用心,或在‘緩衝’,或在表示‘公正’;但忽略此一決策,已使純治安事件轉變為嚴重之政治性事件;遂令若干別具用心者得厠身其間。其他非法組織與潛伏之共黨分子亦相繼介入,使群龍無首之社會盲目騷動,演變為‘有組織’‘有領導’之全面策動;實無異將政權拱手讓人,使暴徙膽敢接管各縣市政府,公然行使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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