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 罰款難以制止洩密
對於洩密事件的處理,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此前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罰款權。
對此,常委會委員張學忠認為,這種方式“不夠嚴肅”。“這些罰款少的1000元,多則幾千元,且不說這種方式能否起到震懾作用,這種規定在國家層面的法律中出現,顯得不夠嚴肅。”
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要點
秘密界定
明確七類國家秘密事項
修訂草案建議增加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一旦洩露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這些具體事項包括: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偵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
建議增加規定:“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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