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級期限
絕密級一般不超過30年
建議增加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解密條件
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修訂草案還對及時解密條件作出規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定密權限
中央及省級單位可定絕密
修訂草案規定:“確定國家秘密的級別,應當遵守定密權限。”“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秘密審查
涉密單位應經保密安全審查
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複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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