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30日電/據新華社報道,記者29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緩解其生產經營資金壓力,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
公告明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並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無論實行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均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此外,公告明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並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並劃繳。
“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的個體工商戶,暫緩繳納的稅款,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並繳納。如納稅人因買房、買車、積分落戶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不享受延緩繳納稅款。”這位負責人說。
據介紹,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並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