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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不存在漁業資源產權條件下的漁業勞動投入和社會產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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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2:低非農工資條件下的勞動投入和社會產出及分配 |
中評社╱題:“中國農地產權、非農就業與社會總產出” 作者:陳奕山(廣州),中山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廣東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中山大學研究基地研究員、中山大學華南農村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清晰界定資源產權被認為是提高社會總產出的主要途經。這一認識隱含假定,利用某一項資源開展生產的勞動力所能參考的勞動邊際機會成本即從事其他生產的工資水平固定,忽略了勞動邊際機會成本發生變動的可能和變動的方向。中國長期以來有數量龐大的鄉村勞動力,他們的非農轉移受到外界力量的阻礙或面臨難以克服的成本障礙,都可導致非農勞動邊際機會成本被壓低,使他們被動停留在農業部門,進而負向影響社會總產出的提升。要持續提高社會總產出,尤為重要的是不斷為廣大鄉村勞動力創造支撑條件,支持他們擴大產出率和工資水平更高的非農就業,過度強調明晰農地產權的作用反而具有誤導性。
一、產權與社會總產出的關係再審視
產權學者分析指出,為了避免人們過度擠進對某一項資源(如耕地、魚塘、牧場、油田資源等)的利用當中,造成社會投入的邊際成本高於資源利用的邊際產出、社會總產出下降的不利後果,應清晰界定資源的產權,包括資源使用的決策權、收益權等。這一分析性觀點并非確定無疑的公理,但成為衆多公共政策制定議程的默認指導依據。特別的,在農業領域,不少人認為,農地產權界定根本決定了中國農業發展的成敗和農民收入所能達到的水平。學術文獻樂於論證產權對於中國農業現代化的重大意義,常可見諸經管期刊,其背後的叙述模式可歸納為:明晰農地產權可促進農地流轉和集中經營,變革中國的小農經營現狀,提高社會總產出。
然而,人們對“明晰產權能够提高社會總產出”這一觀點的社會歷史背景依據,以及對這一觀點的適用範圍尚欠缺比較周全的考慮。經濟理論內在有著面向實際利益的干預動機,任何經濟理論都反映著利益群體的訴求。產生自歐美的產權理論所反映的重要問題之一是美洲新大陸或其他殖民地如何有效分配之類的問題。為防止先後到來的殖民者過度湧入某一局部區域,造成大量為了爭奪資源利用權、收益權的紛爭甚至武裝衝突等,降低社會總產出,清晰界定資源產權有其意義。但應清楚,中國歷史發展悠久,中國人民不是在歐洲殖民時代才開始競爭性地擠進對中國的耕地等資源的利用之中。由於客觀歷史發展極為不同,產權在中國所能發揮的作用很難等同於在殖民地社會的作用。本文分析指出:對近代的農業中國而言,單靠明晰農地產權根本無法長遠提高社會總產出,不斷克服阻礙,持續擴大中國社會的非農就業,才能提升社會總產出。
二、產權提升社會總產出的邏輯及其缺陷
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經濟學》中,庇古分析了道路利用問題。他假設有2條不收費的道路,其中較差的道路無論再怎麼增加行駛車輛都不會擁堵,較好的道路會隨著行駛車輛的增加而發生擁堵。庇古建議對較好道路上的車輛統一微稅以減少行駛車輛,避免擁堵①。奈特認為庇古的道路例子發生在沒有私有產權的情況下,如果道路屬於私人所有,私人所有者會最有效地調整較好道路上的行駛車輛數量,避免擁堵②,提升道路利用效率,由此而得的推論是,產權可以提升社會總產出。
20世紀50年代,戈登分析了海洋漁業。他認為海洋是一項較難界定私有產權的資源,在私有產權不存在的條件下,大量漁民在海洋上捕撈,所考慮的不是社會整體勞動投入的邊際產出,而是個體勞動投入的平均產出;衹要漁業勞動投入的平均產出高於從事其他工作的平均產出,就有源源不斷的競爭者加入捕撈,最後漁民勞動投入的平均產出將等於從事其他工作的平均產出,漁民勞動投入的邊際產出則低於從事其他工作的邊際產出。在圖1中,mp為漁業勞動投入的邊際產出,ap為漁業勞動投入的平均產出,根據數學性質,對應於任一數量的勞動投入,都有mp<ap;w是從事其他工作的工資水平。如果存在私有產權,漁業勞動投入由漁業勞動邊際產出曲綫mp和從事其他工作的工資水平w的交點a決定,即為t1;如果不存在私有產權,更多人加入捕撈,漁民競爭資源的結果是漁業勞動投入的平均產出等於從事其他工作的平均產出,均衡時漁業勞動投入為t2(由漁業勞動平均產出曲綫ap和從事其他工作的工資水平w的交點b決定),大於t1,對應這一勞動投入的漁業邊際產出w*小於從事其他工作的邊際產出w,顯示漁業中出現了過度勞動投入,因而將部分漁業勞動轉移到其他工作上可以增加社會產出。戈登據此提出,產權不清晰的公共資源缺乏經濟利用效率③。
[圖1:不存在漁業資源產權條件下的漁業勞動投入和社會產出]
張五常將歐美學者關於產權的邏輯拓展到中國,分析了私有產權制度下的地主-佃農分成合約。他提出,地主追求租金最大化,并能够指定佃農的勞動投入,大量佃農相互競爭租佃權必然使得他們在地主土地上的分成所得等於他們從事其他工作之所得,這時佃農的勞動投入的邊際產出也等於從事其他工作的邊際產出,社會總產出實現最大化。但如果對地主的產權施加限制,如將他們的分成比例降低到原來的市場均衡水平之下,那麼佃農在原來勞動投入水平上的分成所得就高於其從事其他工作的回報,此時佃農會增加農業勞動投入,導致農業勞動投入的邊際產出低於從事其他工作的邊際產出,使得社會總產出下降。張五常對以劉易斯為代表的二元經濟論提出批評,認為其忽視了產權制度條件。言下之意,衹要發展中國家存在清晰界定的產權,農村中的“隱性失業人口”就不可能存在。但張五常也不得不承認,若按照西方農業生產的標準,近代中國農業勞動力的平均產出水平非常低④。
這樣的分析邏輯存在以下缺陷:其一,錯誤地假定,除了所考察的存在額外經濟租金的資源,人們還擁有其他質量雖較差但供給無限的資源,如在張五常的分析邏輯下,近代的中國農民除了參與農業生產以外,還有數之不盡的其他就業機會,絕不會無從獲得勞動收入。這樣的假定無法在現實中成立,存在無法克服的內在矛盾:自然資源是有限的,但如果按照這一假定,在地球的資源(包括土地、水、礦產等)被逐一瓜分界定完畢後,那些沒獲得資源產權的人還會被認為有無限的“其他”資源可供利用。
其二,衹關注如何阻止“過多”的人擠進對某項資源的利用當中,卻不考慮如何提高人們從事其他工作的產出和工資水平,使人們不必過度競爭某些特殊資源。就鄉村勞動力數量龐大的中國來說,提高社會總產出的重點是擴大產出率和工資水平更高的非農就業,使勞動力能够在農外部門實現就業,而非急於通過明晰產權集中農地。
三、產權結合不同非農就業條件的社會產出及分配
本部分進一步分析衹關注農地產權,不考慮非農就業條件的缺陷。圖2表示低非農工資條件下的勞動投入結構和社會產出及分配情況。假設在近代中國某地,農地產權都歸屬(即被清晰界定給)某個地主,村民向地主租佃農地。村民在農地上勞動的邊際產出曲綫為sad,村民離開農地從事其他工作(包括家庭手工業、小商業等)的邊際產出曲綫為c’w1’,村民的總勞動時間為t。⑤1949年以前的中國是絕對的農業國度,社會非農就業機會非常少,村民如果完全離開了農業勞作,大概率將失去衣食保障,意味著村民離開農地從事其他工作的邊際產出水平極低(即工資水平非常低):這體現在圖2中,平均而言村民將全部時間t用於從事非農生產的總產出為面積o’c’w1’t,將全部時間t用於從事農業生產的總產出為面積osdt,非農產出明顯小於農業產出。
[圖2:低非農工資條件下的勞動投入和社會產出及分配]
根據上述產權文獻的邏輯:一方面,地主必然追求地租最大化,且地租最大化和社會產出最大化不相矛盾;另一方面,競爭并達到均衡水平後,村民的農業勞動投入的邊際產出將等於從事其他工作的邊際產出,社會產出實現最大化。具體的,在圖2的均衡點a上,村民的農業勞動時間為t1,農業產出為面積osat1,非農勞動時間為t-t1,非農產出為面積t1aw1t,村民的多數時間用於從事農業生產,社會產出以農業產出為最主要部分。產出分配方面,地主的農業地租實現最大化(面積csa),且農業地租占了社會產出的很大一部分;村民分配到的農業收入為面積ocat1,非農收入為面積t1aw1t,農業收入和非農收入兩項之和恰等於面積o’c’w1’t(均衡水平上,村民在地主土地上勞動所得等於他們將同樣時間另謀工作之所得),且非農收入衹占村民總收入的一小部分。
可見,在非農工資極低的條件下,儘管清晰界定了產權(如個別地主),村民的勞動配置有效率,但農業仍是村民的主要生產領域,此時勞動配置有效率的狀態是以極少的農外就業機會和極低的社會非農工資水平為根本前置條件。衹要社會非農工資上漲一小點,農業勞動投入過多、勞動配置無效率的局面馬上就會顯現。而且,儘管產權使得社會總產出實現了最大化,但地主的產出分配遠大於普通村民的分配,普通村民的生活水准低下且提升極為困難,也就意味著個體地主的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發生嚴重衝突。產權界定絕非一勞永逸的安排,資源租金如何分配也絕非無關緊要——特別是在多數村民生活極度貧困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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