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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台灣“國際空間”問題的概念與特徵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21 16:27:55  


 
  第四,台灣“國際空間”問題不是一個純粹的內政問題。作為整個台灣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台灣“國際空間”問題在本質上無疑是中國的內政問題。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講話時就“維護國家主權,協商涉外事務”問題曾明確提到:“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完全統一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干涉。”(注30)這一點在某種程度上也為現任台灣當局領導人馬英九所贊成。他在競選“總統”期間曾公開表示,未來兩岸協商不需要、更不必要美方介入,兩岸可以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注31)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台灣問題雖是中國的內政問題,但其出現和發展演變都有深刻的國際背景。正因為此,六十年來,涉台外交鬥爭從來都是台灣問題的重要內容之一。(注32)所以,完整地講,台灣問題的性質是一個有著複雜國際背景的中國的內政問題,亦即,它並非一個純粹的國內問題,而是摻雜著很多國際因素。(注33)關於這一點,早在上個世紀50年代,毛澤東就曾明確地講過:“台灣問題很複雜,又有國內問題,又有國際問題。就美國說,這是一個國際問題。國際問題只能通過和平道路解決,不能用武力解決。……就蔣介石說,台灣是一個國內問題。是否一定要用武力解決呢?也不是,我們準備同蔣介石談判,但他不幹。我們沒有辦法,可能有一天會打起來的。國內問題有兩個解決辦法,和平解決或武力解決。”(注34)

  台灣問題性質的這種不純粹性也反映在台灣“國際空間”問題上。台灣“國際空間”問題也就是台灣的“國際”交往問題,它不可避免地涉及兩岸各自與國際社會第三方的關係。作為第三方的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都是根據自己的理念和利益,獨立地分別處理自己與大陸和台灣的關係。(注35)特別是與雙方各自建交的國家均是主權國家,它們有自主選擇建交方的權力,與誰建交是國際社會對兩岸情勢的客觀選擇。目前與台灣建交的國家今後有可能出於自己的國家利益和對世界形勢的判斷與台灣斷交,但這既不是出自大陸“挖牆角”,也非大陸能阻止。(注36)所以,如同整個台灣問題一樣,台灣“國際空間”問題也並非一個純粹的國內問題,而是帶有深刻的國際因素。

  第五,台灣“國際空間”問題既是一個政治問題,又是一個法律問題。就政治性而言,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台灣對“國際空間”的追求以及兩岸在“國際空間”問題上的鬥爭從來都具有明確的政治目的。20世紀70年代初以前在台灣“國際空間”問題中最為突出的兩岸聯合國代表權之爭就並非簡單地由誰佔有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的問題,而是關涉兩岸政治合法性的根本性問題。蔣介石國民黨當局之所以能在70年代初之前成功地在台灣維持住“中華民國”的國家圖騰,非常關鍵的一點就是在聯合國內它是中國的法定代表。(注37)

  而李登輝之所以極力拓展台灣的“國際空間”,在大陸方面看來,也並非單純的擴大台灣對外交往的問題,而是為了達到其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從根本上實現“分裂分治”的政治目的。(注38)另一方面,有效解決台灣“國際空間”問題要以兩岸政治互信為基礎。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講話時明確說:“兩岸在事關維護一個中國框架這一原則問題上形成共同認知和一致立場,就有了構築政治互信的基石,什麼事情都好商量。”(注39)2009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也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努力增強兩岸雙方政治互信。在此基礎上,我們願意通過協商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作出合情合理安排”。(注40)也就是說,政治互信是解決兩岸間所有問題的前提,有了這一前提,兩岸間任何事情都可以協商解決。這其中當然包括台灣“國際空間”問題。

  最近一年多來兩岸在台灣“國際空間”問題上取得的進展充分說明了這一點。舉凡2008年11月胡錦濤主席與具有台灣卸任領導人身份的連戰先生在秘魯利馬參加亞太經濟合作組織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期間,借這一國際會議場合兩岸首次獨會;(注41)12月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政府採購協定》案獲WTO政府採購委員會全體會員無異議采認通過,台灣不僅成為政府採購協議的第41個會員,而且在加入決議及附件、附錄中的“政府機構”名稱如“總統府”、“行政院”等不必改變,僅在決議文中增加“關於機構名單,參考處理GPA加入模式的相關文件”;(注42)2009年5月台灣首次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世界衛生大會;同月台灣正式成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貿易資訊暨合作機構(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Cooperation,AITIC)的贊助會員(Spomsoring Member);(注43)等等,無不是在2008年5月以前難以想像的事情,為台灣奮鬥多年而不可得,而竟能在一年之內“一夕實現”,最根本的就在於“去年5月以來,兩岸雙方在反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的基礎上建立了互信,從而推動解決了兩岸關係中一系列複雜問題”。(注44)而就法律性來說,也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台灣“國際空間”問題往往會以法律問題的形式呈現出來。以台灣自1993年以來持續追求參與聯合國活動為例,無論是李登輝、陳水扁,還是馬英九,他們在操作有關議題時,借助的都是法律形式,是以法律為基礎提出來的。不管是“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議題、“台灣加入聯合國”議題,還是“有意義地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議題,其標榜的旗號,都與“聯合國會籍普遍性問題”、“人權的普遍性問題”等息息相關。而這些問題,從法律角度來看,均與對《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971年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的解釋息息相關,因而本質上屬於法律解釋的問題;從純理論角度來看,是可以在法律框架內解決的。(注45)

  其二,台灣“國際空間”問題的解決會引起相關的法律效果。仍以台灣參與聯合國為例,如若台灣成為聯合國會員,其法律效果將會是在國際法上確認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因為依《聯合國憲章》第4條的規定,聯合國接納會員的條件之一是必須為國家。(注46)再以台灣加入世貿組織為例,儘管台灣力圖將其“政治化”,“把加入WTO看作是世界其他國家實實在在地承認了台灣確實是一個獨立於北京的實體”,但從法律上講,卻不能產生這樣的效果,因為按照WTO的有關規定,台灣是以“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華台北’)”的名義加入的。從國際法上說,中國關稅區與“中華台北”關稅區,前者是主權實體和國家主體,後者則是非主權實體和國家主體下屬的一個地區;而且按WTO規則,後者之獲得“單獨關稅區”的資格,經由前者,即它所隸屬的主權國家,提出倡議,發表聲明,予以確認。此外,在單獨設立關區之後,一旦情勢變更,前者還可隨時通知有關國際組織,撤銷後者的“單獨關稅區”資格。(注47)

  綜上可見,台灣“國際空間”問題是一個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的複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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