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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山東疫苗案的本質是人心的潰散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3-24 23:43:28


警方抓捕龐某衛女兒孫某
  又是慷慨激昂,又是雷霆萬鈞,又是兩手一攤。審視山東疫苗案,我注意到幾個特點:

  其一,既有的法律法規并不缺乏,但是執行缺位。

  目前,官方將山東疫苗大案定性為“非法經營”,而所涉之“法”包括:《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等。

  縱觀上述法律法規,結論很清楚: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疫苗經營活動;如有違反,最高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質、仍提供疫苗的,依法可作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上述法律得到嚴格執行,不具備疫苗經營資質的龐某,根本不可能賣出一支疫苗。可是,她居然能在長達5年的時間裡,利用網絡、快遞等最普通的手段,幹得風生水起,在業內“頗有威望”,似乎完全處於法外之地。

  其二,這不是一個新形態的犯罪,龐某犯罪更不是新案。

  早在2009年,龐某就曾因非法販賣疫苗被判緩刑。但是,她不但沒有收手,反而在緩刑期間重操舊業,“生意”做得更大,上下綫網絡遍布全國18個省市。

  緩刑期間,重操舊業,變本加厲,這是什麼性質的問題?司法部門在哪裡?監管部門在哪裡?

  其三,山東疫苗非法經營案曝光後,監管方迅即由此前的疲軟,變得看似“雷厲風行”。

  山東省罕見地公布了警方查獲的龐某的上下綫名單和手機號碼;國家食藥總局連發三條公告,督促各地監管部門限期核對涉案的嫌疑人員信息,每日上報進展,及時向公衆公開;還有許多地方的衛計主管部門,在事發之後就大動作地發布公告稱:自己轄下的正規疫苗接種渠道沒有問題,并未發現與龐某網絡的上下綫成員存在交易關系等等。

  凡此種種的大動作,卻難免有撇清責任之嫌。試問,這類非法經營疫苗,從原本應該封閉、嚴謹的防疫疾控煉條外流出去後,在體制內非法勾串疫苗販子,售出或購入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豈會輕易留下毫不掩飾的台賬?而在體制外,那些購入非法外流疫苗的“非正規”接種站點,又為何能够在各地疾控和衛計部門的眼皮下長期存在?

  按照規定,疫苗應該由衛計系統管理的疾控中心主導分發、配送,再由藥監系統全程監督。但是,地方上的藥監局卻可以推諉說,他們比地方上的衛計部門級別低半級,因此很難深入疾控體系內部進行監督;另外,臨近有效期的疫苗如何處理,國家也無明確規定——似乎疫苗脫離全封閉環,在正規體系外的“黑市”裡循環,竟是無可奈何?

  但事實上,從疫苗生產企業、疫苗經銷批發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到接種單位這四者中,每個單位都負有審查疫苗及其經營者資質的義務。只要有一個環節略微嚴格,即可斬斷罪惡的鏈條。

  兩年前,我曾經就“神經遞質檢測儀騙局”報道,寫過一篇編輯手記“平庸之惡”,其中提到:阿倫特認為,罪惡有兩種,一種是極權統治者本身的“極端之惡”;一種是被統治者或參與者的“平庸之惡”—即對於顯而易見的惡行不加限制,或是直接參與。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面對罪惡,無動於衷;情急之下,主動參與——積小惡成大惡,這就是“平庸之惡”。

  這一段論述,對於山東疫苗非法經營案,同樣適用。龐某能以緩刑帶罪之身,繼續“非法經營”達五六年之久,犯下如此大罪,且至少已波及全國24個省份,絕無理由。如果有,那只有一種可能:就是這個社會底綫的失守,人心的潰散。

  怎麼辦?恐怕就事論事已經無濟於事,而需要從政治到法律,從道德到文化的整體改造。路遙日暮,時不我待。(來源:財新網 記者:張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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