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零時32分,遭兩車碾壓的廣東佛山女孩小悅悅離開人世,一朵含苞待放的小花提前凋謝。
網絡上充滿悼念小悅悅的聲音。截至記者發稿,僅新浪微博已有幾千條相關留言:“天堂沒有來來往往的車輛”,“願天堂沒有人心冷漠”……
一個年幼生命的離去,帶給我們的是巨大的心靈震撼,她引發了一場關於道德危機的全社會的大討論。
人們開始反思:如何才能讓社會停止冷漠?如何才能讓類似的慘劇不再發生?如何才能讓見義勇為者越來越多?
對此,部分律師、學者建議將見死不救、見危不助等行為入罪,也有很多學者表示,與其立法懲處“見死不救”,不如立法鼓勵和保障“見義勇為”。
見死不救罪是萬不得已的手段
小悅悅事件發生後,廣東省各界開展了“譴責見死不救行為,倡導見義勇為精神”的大討論。
“為了鼓勵見義勇為,懲治見危不救,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對見危不救的行為,尤其是對社會特殊人群,作出明確的‘懲惡’規定。”律師朱列玉認為,特殊人群應負擔見危施救的義務,比如規定公務人員見危不救,必須受諸如開除公職的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先進人士見危不救,取消各類榮譽稱號等。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費漢定認為,“18個路人見死不救,是受社會關係和社會心理影響的,是整個社會缺乏信任的一個縮影,不能簡單地歸咎於司法裁判的負面影響。”費漢定覺得,這不純粹是司法問題,司法應該為改變這種社會現象確立正確的價值導向。
事實上,早在2001年全國兩會上,就有32名人大代表建議刑法增加“見危不救罪”和“見死不救罪”兩項新罪名。2009年,湖北荊州3名大學生為救兩名落水少年溺亡,船老板“見死不救、挾屍要價”,再次引發社會對見死不救的立法討論。
反對將“見死不救”輕易入罪的理由主要是,法與道德的關係不能隨意模糊。對於小悅悅事件中18名路人的行為,我們可以譴責他們道德缺失,但不能說他們是“犯了罪”,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他們有必須救人的義務。
現實生活中的確發生過公民因為救人而惹上麻煩的事,比如被誣賴為肇事者;或是因為救助不當,擴大了損害;或是救助時自己受到傷害,使許多人在伸出援手之前有了顧慮。這種正常顧慮,如果被定位為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顯然是對刑法的濫用,刑法作為懲處手段,必須恪守“最後的”、“必須的”、“萬不得已”的底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