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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老人跌倒,無人敢扶 |
佛山女童小悅悅事件發生後,對18名路人的譴責成了近幾天的輿論主調。它的升級形態便是政府力量介入,以至於出現了“立法懲罰見死不救”的聲音。通過立法來懲罰見死不救,是權力試圖通過法律逼人為善。而據報道,“早在2001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就有32名代表建議刑法增加‘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兩項新罪名。”所幸這樣的罪名至今未能入刑,否則我們每一個人的權利都有可能受到極大的侵犯。
現代社會,是權利本位的社會;它所以需要法律,蓋在於法律可以用來保障人的權利。人類社會免不了利益衝突,利益或權利受損的一方可以通過法律為自己找回公道,這就是法律正義。它的正義性在於懲惡。那一系列的法條法規無不告誡人們:你是自由的,你可以行使你自己的任何權利,但絕不能損害或侵犯他人的權利,否則等待你的就是法律。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法律的存在,只是禁止你做什麼,而不是強迫你做什麼。
見死不救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一個道德律的問題,正如見義勇為或助人為樂屬於道德範疇而不屬於法律範疇一樣。如果法律是禁止形態的,道德便是提倡形態的。你可以提倡見義勇為,反之也可以譴責見死不救;但不能因為見死不救便訴諸法律。畢竟見死不救這一行為固然不善,但不是惡(是善惡之間廣闊的中間地帶),至少它沒有侵害他人的任何權利。這時法律如果出動,不僅是逼人為善,而且直接侵害了一個人可以不為善的權利(須知,在法律面前,不為善必須強調為一種權利,它屬於人的自由選擇)。
這裡,不應該為見死不救做道德辯護,但必須為它做法律辯護。法律是一種由國家壟斷並施行的合法暴力,每一項法律條款都經由國家制定,以約束人們行為,帶有不得違抗性。一旦違反,根據社會“等利害交換”原則,你施加他人幾多害,國家便用這合法的暴力同等程度地反施於你。因此,法律的要義在於,暴力只是針對暴力,絕不能反向運作,用暴力去對付非暴力,逼迫他人助人為樂。從法理角度,我們找不到用暴力逼迫人去做好事的合法性,好人好事只能出於當事人的道德自願。對於權利而言,在私人生活和社會生活領域,不作為不犯法,這是法律對權利保障的底線,不能讓法律為了做好事而突破底線。否則,這樣的立法一旦實施,無疑是為作為法律的權力擴權(這正符合權力本身的需要)。並且這樣的口子一開,不是禁止人們做什麼而是要求人們做什麼的法律便會有先例地接踵而來(理由無疑可以更堂皇),如此,我們的權利便有太多的可能遭受無辜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