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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被誤認的“民間金融代言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4-23 15:31:22  


 
  吳冬表示,認定該罪名標準之一是“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 戶以上的”。吳英只是和特定的一些“會頭”發生借貸關係,並不符合這一條。

  此前,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也曾評論稱,所謂特定人、非特定人的判定標準很模糊。吳英案中認定的借款只有11名,其中林衛平一人就借給她4億多。

  但認為吳英有罪者稱其行為是典型的“龐氏騙局”。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與法學院合聘研究員薛兆豐的觀點就引發激烈爭論。

  “我對吳英案的三個觀點:(1)反對極刑;(2)贊成給予民間融資更大自由;(3)認為吳英行為屬於俗稱”龐氏騙局“的詐騙行為。”4月20日,薛兆豐發的這條微博引發熱議,他接著表示:“在最高法複審期間,一些學者不僅辯護而且歌頌其行為。這是不可思議的。如果不懲罰反而鼓勵吳英式的經營行為,那將是對誠實商人的羞辱,也是對正當民間融資的扼殺。”

  薛兆豐認為,吳英在舉債時,刻意隱瞞實際虧損,並一再履行承諾,使人誤信其盈利能力。在這過程中,吳英確實有實業投資,但這些實業的盈利能力從來不足以承擔50%、100%、甚至400%以上的利率。實際上,當吳英的經營出現虧空後,還款就越來越多地依靠她所構築的資金鏈條,即利率高得越來越不切實際的新貸款。敗露的契機,也正是這個資金鏈條的斷裂。

  “借錢不是問題,虧錢虧得一塌糊塗也不是問題,借新錢還舊債也不是問題。只有一個情況有問題:欺騙別人,讓人家以為她有經營能力,可以不斷還錢,實際上是借新錢還舊債。”薛兆豐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關鍵在於她借的時候有沒有騙。”

  “如果吳英的經營模式是正當無瑕的,那有誰不能照搬照用而取得短暫的輝煌?這對那些勤勤懇懇悉心照顧經營實體而只取得微薄利潤的企業家是多麼的不公?”薛兆豐感嘆稱。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也認為,吳英是通過11個人,要求向更多的人去籌集資金,款項吸收進來,是典型的龐氏騙局。吳弘對本報表示,集資詐騙錢是挪用掉的,吳英案件中的大部分資金也是揮霍掉的,只有小比例的資金用於了投資,這符合集資詐騙的認定條件。同時,他表示,龐氏騙局在國外也是以詐騙處理。

  “浙江省高院的認定事實還是比較清楚的,”吳英案“中的吳英,後面借的錢是來還前面的錢,這就是龐氏騙局的特征。”吳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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