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我們為何關注公安局副書記擊斃小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0-10 15:53:11  


 
  比如,德國規定警察在遭遇拒捕或者受到生命威脅時才可以開槍,且只能打非致命部位。警察開槍後,有關部門會指派專門人員對開槍過程,包括口頭警告情況、開槍理由、目標距離、對方情況等細節進行詳細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以此確定警察開槍是否違規。在美國,洛杉磯警察局就有明確規定,當壞人駕駛汽車向一名警察衝過來的時候,假如這個警察能夠憑借縱身一躍而脫險,就不應當開槍。

  我國的相關條例也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但是由於使用武器的範圍規範並不明確,程序方面也是一片空白,“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往往難以落到實處。這不但會增加普通公眾的不安感,也會讓當事警察陷入自由裁量權的陷阱。因此,有必要將有關條例規定上升為法律層次,將一些模糊的表述具體化,以更好地體現開槍的程序正義。

  除此之外,為了提高警察的用槍安全度,有必要加大對警察的相關專業培訓。比如,在這起警察擊斃小偷事件中,面對手持磚頭的小偷,作為警察,如果能掌握一定的擒拿格鬥技能,應當可以避免走到開槍避險的地步。可為對照的是,為保證警務人員能夠熟練地掌握使用武器警械及查緝的技能,避免在執行公務過程出現傷亡事故,香港持槍警察每年需有3次培訓和考試。

  盤錦疑雲未散,溫縣叩問又來。我們真的無須用新的沉重案例來再度提示這一話題的緊迫性,為了體現對生命的起碼尊重,為了避免無辜的生命被粗暴地剝奪,是時候盡快對警察的開槍權進行明晰界定了。(時間:10月9日 來源:晶報)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